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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万宁警方快速查处一起违反疫情防控管理规定典型案件

    时间:2022-04-22 11:36:31  来源:  作者:

    近日,万宁市公安局依法查处一起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的决定、命令的案件。

    2022年4月6日9时40分许,万宁市公安局接到市疫情防控指挥部指令:一名女子在万宁市税务局办理业务时,疫情防控人员根据规定检查其健康码,发现异常后该女子拒不配合随即骑电动车离开。

    接到指令后,万宁市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启动疫情防控流调溯源机制,由侦查分局(筹备组)牵头开展调查,民警经过几个小时的持续追踪,在锁定违反疫情防控管理规定的女子身份信息后,成功找到其落脚点,依法将其传唤至公安机关。经进一步调查得知:吴某燕在万宁市税务局办理业务时,健康码显示为黄码后,未能遵从疫情防控人员的要求,不按照规定在原地等候处置,也未遵守隔离医学观察或者居家健康监测规定,拒不配合自行离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因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北坡派出所给予吴某燕二百元行政罚款,对其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吴某燕也对自身冲动行为表示悔恨,并签下保证书。

    疫情期间,请大家不要存有侥幸心理,积极配合开展防疫工作,主动履行防疫责任和社会义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通告等各项防疫要求,共同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公安机关对拒不配合防疫工作、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

    海南明确:这15种违反疫情防控行为纳入惩处!

    近期,疫情防控形势严峻,根据日前海南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压实“四方责任”从严落实常态化防控措施的通知》明确,以下15种情形纳入惩处的违反疫情防控行为。

    1.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出入小区、超市、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不佩戴口罩、拒不配合开展体温监测、不按规定“扫码亮码”的人群。根据情节,可处警告、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妨碍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2.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外出、聚集。根据情节,可处警告、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妨碍传染病防治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3.拒不服从人民警察、疫情防控部门采取的防控措施,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检查站(点);不按规定报告,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信息。根据情节,可处以警告、罚款、拘留;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以妨碍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4.居民和企业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毒工作;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根据情节,可处以警告、罚款、拘留;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寻衅滋事罪、妨碍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5.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根据情节,可处警告、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6.殴打、侮辱、威胁医务人员及服务保障人员,扰乱医疗机构及隔离观察点正常秩序。根据情节,可处警告、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以涉嫌侮辱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7.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在各类场所中发现的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在原地等候处置,遵守隔离医学观察或者居家健康监测规定。根据情节,可处以警告、罚款、拘留;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8.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期间违规接触其他人员,或者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范严格居家健康监测,非必要进行外出活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规定组织、参加打麻将、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根据情节,可处警告、罚款、拘留;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以妨碍传染病防治罪、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9.故意编造、传播疫情有关的谣言、谎报疫情、警情。根据情节,可处警告、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或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10.故意泄露、传播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个人隐私。根据情节,可处警告、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11.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药店或者个人等违规售卖感冒发热药品;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进口、销售、购买进口冷链食品。根据情节,可处警告、罚款、拘留;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以妨碍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12.在疫情防控期间,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用品、药品或涉及民生的物品。根据情节,可处警告、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13.新冠肺炎疫情监测中,不严格按规定对特定人群及环境开展核酸检测的属地责任部门,与拒不配合被检测的人员和机构。对属地责任部门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按照党纪政纪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的,以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对被检测的人员和机构,根据情节,可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14.有关单位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根据情节,可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15.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国家工作人员未及时履行职责或未采取有效疫情防控措施。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按照党纪政纪给予处理。

    (原标题:万宁警方快速查处一起违反疫情防控管理规定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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