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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口一夫妻感情不和诉讼离婚 丈夫被判赔给妻子30万元

    时间:2017-07-05 20:33:50  来源:  作者:

    吴女士与陈先生经他人介绍相识后几天便于2014年2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婚后初期双方共同在海口市区租房居住,后因感情不和经常发生争吵,双方长期分居生活至今。不久,吴女士向法院提取诉讼,请求判决与陈先生离婚,并要求夫妻共同财产—征地分配款60万元由吴女士与陈先生各享有50%的权利。

    据悉,陈先生在婚后以家庭户主的身份先后在多加村领取征地补偿款共计72万元,双方一致认可征地补偿款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根据信息可知,土地补偿款均汇入陈先生个人的银行账户由陈先生直接管理和使用。

    庭审中,陈先生主张所有土地补偿款已全部用于家庭开支,其中:资助父亲治病10万元;老家盖房花销25万元;与他人合伙做生意出资25万元且全部亏损。吴女士则在庭审中表示,只要求对其中的60万元进行分割,自愿放弃对剩余部分财产权利的主张,对于陈先生出资建造的房屋亦放弃主张。

    一审法院认为:吴女士与陈先生自由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在相识几天就草率登记结婚,婚前对彼此未深入了解,缺乏感情基础,婚后亦未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故吴女士主张与陈先生离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

    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陈先生在婚后领取的72万元土地补偿款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取得的合法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进行分割。吴女士只要求对其中的60万元进行分割,自愿放弃对剩余财产分割的主张,系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双方在婚后取得的全部土地补偿款均由陈先生独自管理,陈先生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财产做重大处理决定时应征求吴女士的意见。

    据悉,在陈先生所做的三个家庭重要开支中,将10万元用于资助其父亲治疗疾病,以及出资28万盖房的行为比较合理。第三点合伙出资,因商业投资具有一定的市场风险,陈先生在缺乏商业经验的情况下未经吴女士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25万元投资生意并导致亏损,侵犯了吴女士的平等处分权,陈先生应返还属于吴女士的部分财产。

    法院认为,陈先生将婚后取得的共同财产在短短的两年时间里全部花销完,存在一定的过错,在分割财产时应适当照顾吴女士。故法院酌情确定陈先生应向吴女士返还15万元。一审法院判决:1.准予吴女士与陈先生离婚;2.陈先生向吴女士返还共同财产150000元;3.驳回吴女士及陈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吴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诉。

    关于涉案的60万元征地补偿款是否为吴女士和陈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及应如何分割问题。经查,涉案的60万元征地补偿款分别发放于2014年10月和12月,发生吴女士和陈先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以夫妻二人的份额发放的,应认定涉案的60万元征地补偿款属于吴女士和陈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现双方已同意离婚,吴女士主张对涉案的60万元征地补偿款进行分割有理,应予以支持。

    陈先生主张涉案的60万元征地补偿款已全部用于家庭开支,根据婚姻法解释的规定,陈先生在领取涉案的60万元征地补偿款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该款项做重大处理决定时应征求吴女士的意见。对于10万元用于资助其父亲治疗疾病。陈先生一审提交的其父亲治疗疾病发生在2006年8月和2014年7月,而涉案的60万元征地补偿款是2014年10月和12月发放的,故陈先生主张涉案的60万元征地补偿款中的10万元用于资助其父亲治疗疾病与事实不符。

    一审判决认定为陈先生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合理处分不当,应予以纠正。对于25万元出资与同胞兄弟共同建造房屋。虽然建造房屋的行为是改善家庭生活居住条件,但未经吴女士同意,故吴女士要求不对建造房产分割而要求分割25万元有理,应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吴女士自愿放弃建造房产的分割不当,应予以纠正。

    对于25万元投资生意已亏损。因陈先生未经吴女士同意擅自将25万元投资生意并导致亏损,侵犯了吴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分权,由此产生的债务应由陈先生自行承担。吴女士诉请分割该25万元夫妻共同财产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该25万元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正确,应予以维持。

    海口中院作出判决维持一审法院民事判决准予吴女士与陈先生离婚;撤销一审判决陈先生向吴女士返还150000元判决,变更为陈先生向吴女士返还共同财产300000元。

    原标题:海口一对夫妻因感情不和诉讼离婚丈夫被判赔给妻子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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