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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后不给探望孩子,乐东法院这样判

    时间:2022-04-22 11:55:30  来源:  作者:

    张山(化名)与妻子李花(化名)离婚后,双方在孩子的探望权上产生纠纷。近日,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家事法官杜思敏审结了这起探望权纠纷案。

    据了解,张山和李花原系夫妻关系,2016年8月生育女儿张某,后因感情不和于2019年8月开始分居,李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21年6月,法院判决准予李花与张山离婚,女儿随其母李花生活,张山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直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李花与张山婚内分居期间,女儿一直随李花生活,双方曾因探望女儿问题发生争执。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后,因之前的矛盾导致双方不能冷静相处,见面或者是在电话、信息中都有吵架,互相辱骂,张山未能探望女儿,张山认为李花阻挠其行使探望权,故产生该案纠纷。

    法院认为,因双方离婚时未处理女儿的探望权,张山有权提起探望权诉讼,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结合该案具体情况,法院判决张山每月可行使两次探望权。

    法官表示,夫妻感情破裂离婚,往往会给孩子的心理和生活造成一定影响,但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探望权是法律赋予不能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的权利,作为一种亲权,其行使应当遵循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而孩子的健康成长,还需要父母双方给予陪伴与关爱,父母应妥善处理孩子的抚养等问题,把对孩子的伤害减到最小,让孩子在阳光下茁壮成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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