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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儋州一小学生校园内追逐摔伤 学校监管缺位担六成责任

    时间:2017-04-27 23:11:06  来源:  作者:

    小学生李英(化名)和陈永(化名)课外自由活动期间,相互追逐玩耍,却不慎倒地摔成九级伤残,李英父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永父母和学校承担赔偿责任。日前,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校方未能尽到监管责任,需承担六成的赔偿责任,赔偿李英73611.25元。

    2015年11月23日,儋州文化学园学生课外自由活动期间,一年级学生李英、陈永在教室前的空地玩一种“一、二、三、四、五”的互相追逐的儿童游戏,李英不慎倒地受伤,后送医就诊。

    经鉴定,李英构成九级伤残。李英父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陈永父母和学校共同赔偿李英住院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6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定李英具有主要过错责任,儋州文化学园监管不力承担两成的赔偿责任,陈永与李英的受伤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其父母应承担一成的赔偿责任,认定李英的父母负有监护义务,自行承担七成的责任。李英父母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海南二中院。

    海南二中院审理查明,儋州文化学园为封闭式寄宿制学校。李英的家长早上7时送李英到学校后直至晚上8时半才接回家。李英与陈永及同班的几个同学在教室前的空地玩互相追逐的游戏时无老师在场。

    海南二中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该条款对教育机构实行推定过错责任原则。

    儋州文化学园为封闭式寄宿制学校,学生家长将学生送到学校后,应视为监护权转移给学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承担监护责任,应当创造安全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并尽到管理职责。损害发生时李英年仅6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足够的安全意识,对事物的判断和自我保护能力差。儋州文化学园值勤人员在课间自由活动期间疏忽大意,未对儿童的行为进行适当管束,致使李英自由活动期间意外受伤。据此,儋州文化学园没有尽到安全保障和保护义务的管理职责,应对李英的损害结果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李英在自由活动期间不注意自身安全导致其摔倒受伤,其监护人在人身安全教育方面存在一定的疏忽,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外,李英是在与陈永玩游戏期间相互追逐过程中受伤的,其受伤与陈永的行为有一定因果关系,故陈永的监护人亦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结合本案案情及各方过错程度,海南二中院终审判决儋州文化学园承担60%的赔偿责任,陈永承担10%的赔偿责任,李英自身承担3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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