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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龄被减10年养老金缩水 东方一退休工人状告社保局

    时间:2017-12-29 15:47:37  来源:  作者:

    因找不到分配工作证明,东方市退休工人陈某45年的工龄莫名缩短了10年,每月的养老金“缩水”了1000多元。12月28日,南海网记者从海南省二中院获悉,近日,该法院成功协调了该起社会保障退休待遇确定及养老金发放纠纷案,陈某与东方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以下简称东方社保局)达成协议,陈某自愿撤回对该案的上诉。

    1971年4月11日,陈某经原东方县劳动局招工到砖瓦厂工作,于1981年11月被调到糖厂工作,2007年1月,经东方市就业局公益岗位分配到东方市某小学工作。2016年5月,陈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照其参加工作的年限计算(从1971年4月起至2016年4月止),其工龄为45年,养老金应按45年的工龄计发。但东方社保局在计发陈某的养老金时,以找不到陈某分配到砖瓦厂工作的介绍信“存根”为由,仅按35年的工龄计发养老金。

    陈某多次向东方社保局及东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重新确认工龄的申请。东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关于陈某工龄确认的通知》,同意确认陈某参加工作的时间从1971年4月计起,即同意确认其工龄为45年。但东方社保局仍然按照35年的工龄计发陈某的养老金,陈某按月领取的养老金只有2377.67元,比按45年工龄计发的养老金少了1000多元。陈某因不服东方社保局对其工龄及养老金发放标准的认定,多次到相关部门上访仍未得到解决。

    陈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纸诉状将东方社保局告上法庭。一审法院以工龄不等同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中的视同缴费年限为由,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陈某不服,上诉至海南二中院,并在二审期间提交了被分配到砖瓦厂工作的介绍信“存根”。

    海南二中院受理该案后,合议庭法官认真研判卷宗材料,考虑到社会保障关系民生及社会稳定,民众对该类案件关注度高,且上诉人情绪比较激动,该案可能会产生后续影响。合议庭法官开庭审理后认为,该案只有通过协调的方式,才能真正化解“官民”纠纷。因此,合议庭法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协调,并从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悉心讲解和释明,最终东方社保局接受了法官的建议,向海南二中院出函,承诺对陈某的工龄进行重新认定,并与陈某签订了相关协议。陈某因此撤回对本案的上诉,海南二中院准予陈某撤回上诉。至此,该案得以圆满解决,达到了定纷止争的良好效果。

    原标题:工龄被减10年养老金缩水 东方一退休工人状告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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