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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口一男子因贪图便宜购买一被盗车辆被判刑

    时间:2018-06-15 09:55:00  来源:  作者:

    记者6月14日从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秀英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刘某驾驶一辆田野皮卡车(该车价值58188元,系刘某以7000元的价格从“阿飞”手中购得)去一工地盗剪电缆电线被工地员工发现,刘某弃车离开。后工地员工报警,公安民警经检验调查,发现该车系被盗车辆。秀英法院经审理判决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刘某是海口人,1984年生,曾因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被判刑,同年刑满释放。2018年1月15日8时30分许,刘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琼AL5**3的田野皮卡车,到海口市秀英区美安科技新城一投资建设公司工地宿舍盗剪电缆、电线时,被该单位员工伍某发现,因担心伍某向警方报案,刘某弃车离开现场。公安民警接警后对该辆皮卡车进行检验调查,发现该辆皮卡车是一辆被盗车辆,所悬挂的车牌系套牌(原车牌号为琼AYK**3)。

    被害人齐某已于2016年8月1日向海口市公安局海甸派出所报案。2018年1月22日,刘某到海口市公安局美兰派出所认领皮卡车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并供述该辆皮卡车是其于一年前在海口市秀英区南海大道与火山口大道附近的一条小路上,以7000元的价格向一名外号叫“阿飞”的男子购买的。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5818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价值58188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追回,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可酌情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有前科,可酌情对其从重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承办法官指出,从本案的主观要件看,刘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依然购买被盗皮卡车,有犯罪的故意。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予以分析,普通市民对皮卡车价行情应当了解,50000余元市价一辆皮卡车以7000元卖出,应该很容易分辨此车是被盗赃车无疑,可被告人却依然购买,进行销赃,因此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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