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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口:26岁女子怀孕4个月贩毒 一审领刑二年处罚金三千

    时间:2018-07-23 20:36:52  来源:  作者:

    现年26岁的女子戴某为牟取暴利,身怀六甲仍“奔波”贩毒,在毒品交易现场,戴某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近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戴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8年2月27日0时许,戴某与购毒人员杨某约定进行毒品交易,杨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戴某支付了毒资人民币1600元。当日2时许,戴某在海口市龙华区某小区内,将一小包毒品贩卖给杨某,双方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戴某身上缴获手机一部;从购毒人员杨某身上缴获其购买的毒品一小包(经鉴定,含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0.54克)

    据了解,根据戴某提供的2018年3月25日医院超声科超声检查单,证实其已有21周左右的身孕。戴某曾于2016年8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6月刑满释放。

    庭审中,在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戴某表示当庭认罪,愿意接受法律的惩处,希望早日出来照顾自己的孩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戴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54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被告人戴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贩卖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戴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龙华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戴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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