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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车抵押骗取4万元 海口一男子因诈骗罪获刑1年6个月

    时间:2017-05-25 23:22:21  来源:  作者:

    海口男子郑某力租了一辆越野车使用,谎称车主系自己的母亲,并以该车做抵押给别人,骗取对方4万元。5月24日,记者获悉,海口中院近日对这起诈骗案作出终审判决,郑某力犯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15年7月1日,郑某力向秦某某租赁了一辆登记在王某某名下的琼AXXX起亚牌越野车使用,并支付了部分租金。同年7月17日10时30分许,郑某力在海口市美兰区大英村向肖某某谎称该越野车车主是其母亲,以拿车抵押借钱的方式向肖某某借款4万元,承诺7月下旬还款。还款期限到后,郑某力更改电话号码拒而不见肖某某。同年10月9日凌晨,肖某某驾驶该车到海口市海秀东路阳明酒店旁的一宵夜摊处吃宵夜时,适遇秦某某发现该车,遂将该车取回归还王某某。

    2015年11月6日,郑某力在海口市美兰机场被公安民警抓获。破案后,郑某力赔偿肖某某经济损失4万元及补交秦某某的租赁款,取得了肖某某的谅解。

    美兰区法院一审以犯诈骗罪,判处郑某力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一审宣判后,郑某力不服,提起上诉。郑某力称,原判量刑过重,其认罪态度好,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希望改判其缓刑。

    海口中院认为,郑某力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4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郑某力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考虑到郑某力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海口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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