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西网讯 贺婷、记者沈澈清报道:近日,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被告王某偿还原告借款100万元及利息,并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张某、浙江某公司承担100万元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2013年12月9日,王某向李某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同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期限为六个月,月息两分。协议约定后,张某及浙江某公司分别在借条上签字盖章,愿意就该笔借款承担担保责任。借款到期后,李某多次要求王某、张某及浙江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均未果,无奈之下,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要求王某偿还100万元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而被告张某及浙江某公司作为借款保证人,因原、被告双方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原告应当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6个月内(即2014年12月8日前)要求两被告承担保证责任。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上述期限内,向被告张某及浙江某公司主张了债权,故认定两被告的担保责任因担保期限届满而免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担保有期限,借款到期后应及时主张债权和担保权。否则,在债务人丧失偿还能力,又未及时行使担保权利时,债权人的借款可能将难以得到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