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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铁水公空”建设项目须参加工伤保险

    时间:2018-04-25 15:39:44  来源:中国江西网  作者:万仁辉

    中国江西网南昌讯 (记者万仁辉)近日,省人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省安监局、省总工会联合下发《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意味着,我省正式启动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农民工可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据悉,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运输等行业建设施工企业均应按照《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依法为本单位职工和参加工程项目建设的农民工等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在参保政策方面,我省规定,针对建设施工企业跨地区施工、流动性大等特点,建设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设项目使用的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通知》指出,建设施工企业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项目所在地即为工伤保险参保地,对于跨县(市、区)的项目,统一在设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对于跨设区市的项目,可选择任一设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认真及时办理参保手续,不得推诿扯皮。

    工伤保险费用要单独列支

    记者了解到,建设项目可在3种缴费计算办法中任选一,具体包括: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项目或标段为单位,按照项目或标段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或工程合同价)的0.1%参保缴费;对人工成本占比较低的工程建设项目,可按照人工成本乘以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方式计算工伤保险费;对于难以确定直接人工成本的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地区社会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再乘以预计用工人数作为预计人工成本,再乘以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方式计算工伤保险费。

    《通知》明确,在建项目或标段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不再另行办理工伤保险;未办理工伤保险的,按照剩余工期进度比例(剩余工期天数/总工期天数)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此外,计算工伤保险待遇时的本人工资标准应由建设项目单位在动态实名申报中注明,并提交劳动合同作为依据。如未注明或不能提交劳动合同的,本人工资按照本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平均缴费工资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按照劳动雇佣关系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杜绝“未参保,先开工”现象

    《通知》要求,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相关手续、进场施工前,均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提交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未参加工伤保险的项目和标段,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及时督促整改,即时补办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杜绝“未参保,先开工”甚至“只施工,不参保”现象。

    我省提出,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将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考核体系,未参保项目发生事故造成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责成工程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必要时可对总承包单位或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启动问责程序。

    为进一步简化参保缴费手续,《通知》指出,可在统筹地区社保服务大厅、政府行政审批大厅或者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办事场所设立工伤保险参保经办窗口,方便企业参保缴费。对于在工地内发生、事实清楚、当事双方无争议的案件,一般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尽可能缩短劳动能力鉴定时限和待遇支付时限。

    值得一提的是,我省实行工伤赔偿连带责任追究制度,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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