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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免费试用业务未经确认禁收费 《江西省电信条例》10月1日施行

    时间:2018-07-31 19:20:59  来源:中国江西网  作者:朱叶

    中国江西网讯 新法制报记者朱叶报道:手机话费账单莫名其妙出现收费项目?手机每天被“垃圾短信”、推销电话狂轰滥炸?这些问题今后或许将大大改善。

    7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江西省电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修订的《条例》将于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针对民众普遍关心的电信收费问题、信息泄露问题等,新修订的《条例》都有了细致的规定。

    在居住区设基站应事先通知当事人

    《条例》规定,移动通信基站应当依法履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确保基站周围电磁环境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对监测结果有争议的基站,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电磁辐射环境监测,监测结果应当在基站监测范围内公示,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监测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环保部门投诉。

    《条例》明确,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在民用建筑和公共设施上附挂电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移动通信基站等公用电信设施,但应当优先设置在公共设施和公共机构所属建筑物上;需要在居住区设置的,应当优先设置在非居住建筑物上,并应当事先通知建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

    免费试用业务未经确认不得转为收费项目

    《条例》规范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其中提到,未经电信用户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终止与电信用户订立的服务协议或者为电信用户提供服务协议以外的电信服务。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免费试用业务,未经电信用户书面同意或者短信确认,不得转为收费项目。

    电信用户产生超出前三个月平均电信费用五倍以上的异常电信费用时,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立即告知电信用户,并根据用户要求采取停止全部或者部分服务等措施,协助用户查找原因。

    对具体广告诈骗电话提供禁止拨入业务

    对于饱受关注的手机“垃圾短信”的防治,《条例》提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电信用户同意,不得向其拨打商业性电话或者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电信用户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的,应当停止向其拨打商业性电话或者发送商业性短信。

    发现有违规发送商业性电话或短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暂停或者停止为其提供相关的电信资源或者服务。电信用户对具体的骚扰或者广告、诈骗电话向电信业务经营者提出禁止拨入要求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免费提供禁止拨入业务。

    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擅自转接国际来话或者为非法网络电话、改号电话提供接入服务。

    非法窃取、出售用户信息将处十倍以下罚款

    《条例》明确,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收集、使用电信用户个人信息,不得收集其提供服务所必需以外的用户个人信息,不得将信息用于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在终止服务后,应当停止相关信息的收集和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电信用户个人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电信用户个人信息。违反上述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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