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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假期满可请假至婴儿一周岁

    时间:2017-05-26 21:56:15  来源:中国江西网  作者:袁思东

    ■记者袁思东/文

    中国江西网讯国务院2012年出台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记者25日获悉,为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我省正式出台《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新规》),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省政府1989年11月26日发布的《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劳动合同不得约定限制女职工生育

    《新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

    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但是女职工本人要求解除合同的除外。

    女职工月发经期护理费或用品不低于30元

    《新规》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对其实施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其晋职晋级、评奖、评定专业技术(职业技能)职称(资格);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等行为。

    用人单位应对在职女职工按每人每月不低于三十元标准发放经期护理费或护理用品。

    用人单位应制止对女职工性骚扰

    《新规》规定,女职工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假至婴儿满一周岁,请假期间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新规》还提出,用人单位应预防和制止在工作场所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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