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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庭医疗支出致困难可申请低保

    时间:2018-08-07 18:14:01  来源:中国江西网  作者:朱叶

    ◎文/新法制报记者朱叶

    中国江西网讯 日前,南昌市政府法制办发布《南昌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意见稿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家庭医疗支出造成生活困难可申请低保。同时明确,五种情况下家庭不得申请享受低保。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未就业(在校就读学生除外)的低保对象,连续享受低保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相关建议、意见可在9月5日前寄至: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新府路118号市政府大楼北五楼南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法处(邮政编码:330038);或发送邮件至:lifachu@163.com。

    看点1

    家庭医疗支出致困难可申请低保

    具有本市户籍的家庭,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具有本市户籍家庭,在规定期限内家庭收入扣除家庭支出的医疗费用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家庭支出的医疗费用,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患重特大疾病、慢性病或者遭受意外人身伤害,按照规定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扣除各类医疗保险补偿、商业保险赔付、各类补助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总和。

    办法所称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主要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

    看点2

    有房再购房或自建房屋不得申请

    下列家庭不得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家庭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者出国留学的家庭;有居住房(含保障性住房)再购买商品房、非居住类房屋或者自建房屋的家庭;不如实申报或者拒绝配合最低生活保障调查,致使无法核实经济状况的家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就业年龄内具有正常劳动能力,一年内两次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人员(在校就读学生除外)以及有赌博、嫖娼、吸毒、参与非法组织等违法行为尚未改正的人员,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看点3

    低保申请人与经办人有近亲属关系应申明

    意见稿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申请人与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记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5日。

    公示期内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核意见报送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县(区)民政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当通过“南昌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信息系统”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经济状况核对的时间不计入前款所规定的审批时限。

    看点4

    有劳动能力且未就业连续享低保不得超6个月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该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对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未就业(在校就读学生除外)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本人,连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当履行如下义务: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消费支出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所在村(居)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接受并配合县(区)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查。居住在城镇的,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求职登记,主动接受有关机构介绍的工作;居住在农村的,有劳动能力的,应当从事生产劳动。参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劳动,但在校就读学生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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