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西网南昌讯 记者袁思东报道:1日,记者从省人大获悉,《江西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三十三次会议通过,自9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规定,各级工会应当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
《条例》明确,各级工会劳动法监督委监督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情况;工资报酬分配和支付、福利待遇、加班工资、最低工资规定落实情况;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情况;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情况;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职工等特殊权益保护情况;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执行或者重大事项的决定和执行情况等以及其他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况。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将通过接待来访、设置信箱、公布电话和电子邮箱等方式,接受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侵害职工合法权益行为的情况反映,并对情况反映人的个人信息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