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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宜春袁州“11.22”透水事故处理结果:11名相关责任人受处分

    时间:2017-06-09 21:10:26  来源:中国江西网  作者:孙娟

      中国江西网讯 记者孙娟、实习生任纯逸报道:6月9日,中国江西网记者获悉,江西煤矿安监局发布宜春市袁州区西村镇北槽煤矿“11.22”较大透水事故处理的决定,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分析,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11名相关责任人受处分,北槽煤矿被给予罚款6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6年11月22日22时52分,宜春市袁州区西村镇北槽煤矿发生一起透水事故,造成7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39.5万元。

      事故发生后,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赣中监察分局会同宜春市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并聘请专家对事故直接原因进行技术鉴定。煤矿法定代表人李树福筹措资金,用于事故善后处理。袁州区区委、区政府抽调干部成立善后处理组,与7名遇难者家属签订了赔偿协议,完成了善后处理工作。

      经了解,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在高水压及构造应力持续作用下突破有限隔水岩柱形成集中通道导致茅口灰岩水滞后溃出。间接原因是煤矿防治水工作不力、煤矿安全和技术管理不到位。事故发生后,北槽煤矿、西村镇及袁州区安监局的11名相关责任人受处分。

      具体通报如下:

      (一)北槽煤矿

      1.李日生,男,矿长,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2.李树福,男,法人代表,主要股东之一,煤矿的实际控制人。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给予其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3.陈绍明,男,安全副矿长,负责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给予其撤职,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并处警告及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4.陈继萍,男,2014年起任北槽煤矿技术负责人,经煤矿2016年4月2日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鉴于其身体原因,允许其不下井,不管井下技术,负责煤矿技术资料编制及地面技术管理等工作。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给予其撤职,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并处警告及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西村镇

      1.黄友文,男、西村镇安办副主任,2016年6月29日起为驻北槽煤矿安监员,负责事故煤矿的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

      2.黄建荣,男,中共党员,2016年6月29日起任西村镇安办主任,组织协调全镇煤矿的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对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和党内警告处分。

      3.易云华,男,中共党员,西村镇维稳信息督查员(副科级),2016年6月起分管全镇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4.刘勇,男,中共党员,2014年起任西村镇党委副书记、镇长,主持镇政府全面工作,对本镇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5.晏军,男,中共党员,2016年6月起任西村镇党委书记,对本镇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三)袁州区安监局

      1.汤六圣,男,中共党员,袁州区安监局煤炭行业管理股股长,负责组织全区煤矿的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工作。对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2.李传忠,男,袁州区安监局党组成员,协助局长分管煤炭行业管理及安全监管工作。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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