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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充当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 铜鼓县委原书记被逮捕

    时间:2019-11-13 18:59:30  来源:中国江西网  作者:李逊

    中国江西网/江西头条新闻客户端讯 记者李逊报道:11月12日,记者获悉,江西省铜鼓县委原书记罗光荣(正处级)涉嫌受贿一案,由江西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交办,由新余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日前,新余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罗光荣作出逮捕决定。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据江西省纪委监委5月20日消息,铜鼓县委书记罗光荣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江西省纪委省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根据罗光荣被“双开”通报,罗光荣包庇、纵容涉黑活动,充当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

    经查,罗光荣违反政治纪律,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对抗组织审查,转移、隐匿证据;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消费卡;违反组织纪律,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干部职务晋升工作中,利用职权违反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财物;违反廉洁纪律,搞权色交易、钱色交易;违反群众纪律,包庇、纵容涉黑活动,充当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违反工作纪律,打探巡视工作内容;违反生活纪律;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罗光荣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背弃初心使命,与党离心离德,纪法观念淡薄,“六大纪律”项项违反,将公权力变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甘当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给党的事业和形象造成严重损害,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知止、不收敛、不收手,情节特别严重,性质特别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共江西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江西省委批准,决定给予罗光荣开除党籍处分;由江西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受贿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罗光荣简历

    罗光荣,男,汉族,1971年10月生,江西高安人,在职研究生学历;

    1993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5年8月参加工作;

    1995年8月至1999年1月,任高安市上湖乡党委委员、副乡长;

    1999年1月至2000年1月,任高安市黄沙岗镇党委副书记;

    2000年1月至2004年1月,任宜春市旅游局副局长;

    2004年1月至2006年6月,任宜春市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主任;

    2006年6月至2009年2月,任铜鼓县委副书记;

    2009年2月至2011年9月,任宜春市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局长,宜春市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

    2011年9月至2016年3月,任宜春市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党工委书记;

    2016年3月,任铜鼓县委书记。

    2019年8月,被免去中共铜鼓县委书记、常委、委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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