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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他身兼两单位司机 工伤谁担责?

    时间:2017-08-03 20:24:34  来源:中国江西网  作者:张雁

    中国江西网南昌讯 陈先爱、李逊、记者张雁报道:齐某在南昌某元公司从事司机工作,同时与某瑞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2015年,齐某在上班时间突发脑出血后住院治疗,不久后便被某瑞公司辞退,齐某向进贤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因不服其裁决诉至进贤县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齐某与某元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与某瑞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判决某元公司给付齐某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赔偿金、未报销的医疗费、医疗期待遇共计人民币138353.92元。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在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就劳动关系的存在举证就陷入非常不利的地位。”审理法官告诉记者,此案中,齐某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被告某元公司自2009年3月至2016年3月前一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同时,齐某自2016年3月因员工退职通知未再回原工作岗位上班,双方事实劳动关系已终止。法院审理认为,齐某在与某元公司已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与某瑞公司之间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故应由某元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某瑞公司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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