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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民注意!对家中已故人员应及时注销户口

    时间:2017-08-11 19:19:23  来源:中国江西网  作者:谢梦丽

      中国江西网讯 记者谢梦丽报道:8月11日,中国江西网记者从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获悉,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自即日起,将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死亡人员注销户口”工作。若居民家中存在人员已故后未及时到公安机关注销户口的情况,请家属积极主动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据了解,公安机关将按照有关部门数据碰撞梳理出的死亡未注销人员名单,通过走访其亲属、邻居、主要社会关系和村(居)委会,逐一进行调查、核实,查清被调查对象是否已经死亡。

      按照《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死亡人员注销户口工作规范》(公治明发[2017]393号)以及江西公安厅治安总队关于《全省公安机关集中开展死亡未注销户口人员信息核对工作方案》(赣公治字[2017]312号)以及南昌市公安局《全市公安机关集中开展死亡未注销户口热暖信息核对工作方案》等文件的要求,及时、准确为死亡人员办理注销户口。

      对于居民主动申报注销户口的,可凭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公安或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死亡的材料之一,办理户口注销登记;

      对无上述证明材料的,可以凭死亡人员亲属签字的书面申请、村(居)委会证明,办理户口注销登记。

      对于不主动申报注销户口的,公安机关将按照公安部三局《关于转发(死亡人员户口注销工作规范)的通知》(公治明发[2012]220号)文件要求,书面告知死亡人员亲属或进行公示后(在村(居)委会进行公示7日),凭民警调查报告、村(居)委会证明,办理户口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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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凭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以下死亡证明材料之一,向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一)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二)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三)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

      (四)其他能够证明死亡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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