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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骑摩托车上高速被罚起诉讨路权

    时间:2017-09-12 22:53:01  来源:中国江西网  作者:郭俊、戴平华

      中国江西网讯 首席记者郭俊 记者戴平华报道:骑摩托车上高速被处罚,驾驶人对此不服,向庐山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并当庭要求对江西高速交警设置禁止摩托车上高速公路的标识牌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9月11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据原告介绍,今年2月1日,南昌市民夏某驾驶摩托车从湖北境内上高速骑回南昌。按照湖北当地的收费标准,摩托车上高速按一类客车收取通行费,所以他在湖北境内高速上行驶并没有受到阻拦。但抵达南昌数天后,他发现自己驾驶摩托车在江西境内高速公路上行驶时违反了禁令标志被监控拍下,要接受罚款200元、驾驶证记3分的处罚。

      “摩托车在湖北能上高速,为什么在江西不能?”今年6月,夏某到交管部门接受处罚时问道。他被告知,不管其他地方如何,江西地方法规禁止摩托车上高速。

      7月初,因不服行政处罚,夏某向庐山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其中不包括摩托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第八十三条规定,“两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不得载人”。

      据此,夏某认为只要满足国家法律规定的相关条件,摩托车就可以在高速路上行驶,“何况全国多个省份已经允许符合条件的摩托车上高速”。

      庭审中,当事双方就摩托车能不能上高速、《江西省实施办法》是否违反上位法展开了激烈辩论。

      江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直属二支队第二大队的答辩状称:根据《江西省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摩托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通行。因此,对夏某驾驶摩托车在江西境内高速公路上行驶行为的处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有关规定,《江西省实施办法》违反了上位法关于摩托车可以上高速行驶的规定,应予以改变或撤销。”夏某表示,他当庭诉请对江西高速交警设置的禁止摩托车上高速公路的标识牌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要求归还摩托车的高速路权。

      据悉,法庭并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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