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国内资讯 > 江西新闻 > 检察机关成功抗诉 两被告罚金刑改判 共处罚金4370万元
  • 检察机关成功抗诉 两被告罚金刑改判 共处罚金4370万元

    时间:2017-04-19 23:48:48  来源:中国江西网  作者:陈建新

    中国江西网讯 李丹、邓宇琦、全媒体记者陈建新报道:由萍乡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与萍乡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历时两年多联合查办的“皮大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和制售假药案”,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4月18日,记者获悉,萍乡市检察院发布了有关处罚方面的详细情况,检察机关成功抗诉。对这起罚金刑量刑畸轻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二审依法改判对皮某、马某的罚金刑,由110万元和50万元改判为4010万元和360万元。

    2012年下半年至2015年8月,被告人皮某、马某从网上购买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自行组织加工或委托其他制药企业加工成保健品后通过网络等渠道予以销售。据查,马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金额为180余万元;皮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犯罪金额为1700余万元,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金额为270余万元。此外皮某还生产某品牌假药52箱,共计20800盒。

    2016年5月,萍乡检察机关依法对皮某、马某提起公诉。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皮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假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10万元;认定被告人马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万元。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般应当判处生产、销售金额2倍以上的罚金。萍乡检察机关认为,一审判决对皮某、马某罚金刑量刑畸轻,遂依法提起抗诉。二审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依法改判对皮某、马某的罚金刑,由110万元和50万元改判为4010万元和360万元。(江南都市 报)

    江南都市报
    关键词:
    最近更新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