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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贫困人员参保不用自己掏钱

    时间:2017-12-27 15:35:15  来源:中国江西网  作者:洪怀峰

    中国江西网南昌讯记者洪怀峰报道:26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和移民办公室联合下发《关于扎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规定,资助贫困人员参保缴费,并将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一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报销比例提高到一级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0%、三级医疗机构60%,年度内医保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10万元。

    贫困人员参保个人缴费由财政全额补助

    我省将资助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对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江西省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全省扶贫信息网络系统中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以及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县(市、区)政府按100元为基数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

    对特困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成年人、城镇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和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已失业又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14类退役士兵以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

    年度内医保报销最高限额提至10万元

    我省将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起付线降低50%。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一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设起付线,由大病保险基金按照一级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的标准纳入报销。

    将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一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报销比例提高到一级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0%、三级医疗机构60%;年度内医保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10万元。大病保险报销比例,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提高到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提高到8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提高到80%、转外诊提高到70%。

    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就业妇女符合条件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结核病等常见地方病纳入门诊特殊病

    据悉,我省将地中海贫血、血吸虫病、结核病、癫痫、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等我省常见地方病纳入门诊特殊慢性病种类。继续实施“光明・微笑”(白内障、唇腭裂)工程、儿童“两病”(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心病)、尿毒症免费血透、重性精神病免费救治、妇女“两癌”(宫颈癌、乳腺癌)免费手术等重大疾病专项免费救治项目。

    对贫困人员中患有食道癌、胃癌、直肠癌、结肠癌、肺癌等15种重大疾病的,实行按病种定额救治,在二级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其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含大病保险)分别按照80%和70%的比例报销。对工伤尘肺病患者,按规定将疗效可靠的尘肺病治疗药物列入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将符合医疗诊疗规范的尘肺病治疗技术和手段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个人不缴费

    《意见》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应当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费;有条件的地区可打破户籍限制,统一农民合同制工人和城镇职工失业保险政策。依法将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合同制工人纳入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已按规定缴纳了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依据当地发放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月基数的60%计算,补助期限按缴费每满1年(未满整年的按整年计算)计发1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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