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国内资讯 > 江西新闻 > 违法排污致袁河流域水质污染 五家企业被判赔3700余万元
  • 违法排污致袁河流域水质污染 五家企业被判赔3700余万元

    时间:2017-12-28 15:43:03  来源:中国江西网  作者:

    文/ 姚晨奕 简永辉 全媒体记者叶伟 刘健

    中国江西网讯 12月27日,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广泛关注的、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与被告宜春市中安实业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责任公益诉讼一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宜春中安公司等5被告赔偿因违规排放废液废水造成的应急处置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服务功能损失费用等3700余万元,并在省级媒体向公众赔礼道歉。

    污染企业被判巨额赔偿在省级媒体向公众赔礼道歉

    5被告的违法事实及案情

    宜春中安公司:经营的粗铟工厂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同意、未配套任何污染防治设施。

    湖南珊田投资集团汇金有色资源有限公司:提供资金并参与非法生产经营。

    江西龙天勇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新余市博凯再生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常宁市沿江锌业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向宜春中安公司提供危险废物。

    2016年4月,宜春中安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将未经处理的含镉、铊、镍等重金属及砷的废液、废水,通过私设暗管的方式,直接排入袁河流域,造成新余市第三饮用水厂供水中断的特别重大环境突发事件。

    事件发生后,新余市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排查并切断污染源,积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市民用水安全。同时从严控制工业污染,大力整治农业污染,加强袁河流域生态修复。

    到2016年12月,袁河流域及湖泊生物群落结构基本恢复至基线水平。

    处理结果

    宜春中安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的几名被告人均被定罪处罚。

    新余市委托环保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对涉案水体污染环境损害鉴定

    华南研究所评估报告鉴定结论为:应急处置费用9263301元,应急监测费用及专家技术咨询费1952433元。

    专家认为,涉案水体污染事件特征污染物对袁河流域及湖泊生物群落结构的影响在2016年12月基本恢复至基线水平,并根据资源等值分析法和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出了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新余中院综合此次环境侵权事件中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范围和程度、生态环境恢复的难易程度、侵权主体过错程度等因素,并参考华南研究所的专家意见,酌情认定本次环境侵权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量化数额为2260.125万元。

    新余市中院审理判决

    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其要求宜春中安公司等五被告立即停止违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通过江西省级媒体向公众赔礼道歉,并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于法有据。新余中院依照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遂依法作出本文前述内容的一审判决。

    环保组织频起诉污染企业 公益诉讼案件多涉生态环境

    记者从省高院获悉,环保组织在江西法院起诉污染企业,这并非首起。

    今年2月22日,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起诉污染企业一案。该基金会以江西省某低碳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樟树盐化工业基地污水处理厂、江西省某低碳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案例一

    2015年11月6日,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对江西省某低碳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樟树盐化工业基地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该厂在化工园区来水收集池处有一直径为0.8米的铁质地埋式管路,并有电动阀门控制管路排水,联通厂区污水初级收集池废水至厂区总排口旁的地下井管路,最终排入赣江,属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省环保厅同时对该厂总排口排放的废水进行了取样,监测结果显示,废水中COD为145mg/L,苯胺类为1.46mg/L,氨氮为23.6mg/L,色度为64,均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规定的一级排放标准。2016年1月20日,省环保厅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厂罚款45.0595万元。

    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诉称,被告作为污水处理企业,不仅应是污水处理最后的把关人,也应是居民赖以信任的保护阀。但是,该厂私设暗口,将污水处理池直接联通赣江,直接向江河排放污水,这样的行为除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后果外,也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其除应承担行政责任外,还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判决:江西省某低碳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樟树盐化工业基地污水处理厂、江西省某低碳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在环保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做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基础上,自愿履行相关社会责任,同意支付环境损害费用10万元。

    案例二

    今年3月30日,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江西某化工有限公司的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由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

    江西公益诉讼以检察机关为主 呵护赣鄱青山绿水舌尖安全等

    早在2008年10月,新余市渝水区检察院提起了江西首例由检方当原告的公益诉讼案,状告仙女湖景区花园山庄老板李某夫妇违反了国家《水污染防治法》和《江西省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办法》中的多项规定。2009年2月,在渝水区法院的组织下,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夫妇承诺限期整治,实现污水“零排放”,并将岛上的养鹿场搬走。

    这起特殊的公益诉讼案,引起社会各界对仙女湖景区水质的关注。除李某夫妇开办的公司外,仙女湖景区另外8个岛屿上从事经营开发的公司,也存在不同程度的污染水质现象。新余市环保部门召集这些业主进行治污动员时,他们均主动与环保技术公司签订了污水治理合同,承诺整改治污。

    而从今年7月1日起两法修改生效,检察机关被正式以立法形式授权开展公益诉讼。

    记者从省检察院获悉,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行为,行使的是公权力,不能放弃和随意处分;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机关”参与诉讼,代表国家提起诉讼、出席法庭、参与庭审。

    据介绍,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江西各级检察机关将准确把握立案条件,严格立案程序。特别是结合我省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省情,全省检察机关将围绕呵护“青山、绿水”,认真分析辖区内环境资源破坏的地域性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监督活动,加大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监督力度。同时,结合我省也是食品药品生产大省,加强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案件的办理,争取在这个领域多积累办案经验,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和“病床上的健康”,扩大公益诉讼的影响力。

    我省检察机关今年提起的公益诉讼

    ●今年12月14日,经贵溪市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市法院对违反国家规定,盗伐贵塘公路两旁53棵白杨树的四名被告人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据悉,该案是鹰潭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今年10月,庐山市检察院对该市一起环保局怠于履职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政公益诉讼案立案审查。

    ●还有彭泽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一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为国家收回采矿权价款以及资金占用费近9000万元,这是九江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国有财产领域公益诉讼案。(江南都市 报)

    关键词:
    最近更新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