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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见义勇为被恶意诉讼可获法援

    时间:2018-01-11 16:03:48  来源:中国江西网  作者:朱叶

    ◎文/ 记者朱叶

    中国江西网讯 昨日,记者从南昌市政府法制办获悉,《南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日前对外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意见稿明确,公民应维护公共秩序、爱护公共环境卫生、文明生活、文明出行等。公共场所及女职工集中的机关单位应当配备母婴室。此外,公民见义勇为被恶意诉讼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对于因不文明行为依法应当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人,申请完成相关社会服务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罚款处罚。

    相关修改意见可于2月5日前寄至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新府路118号市政府大楼北5楼南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法处(邮政编码:330038);或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lifachu@163.com。

    乘扶梯靠右上下 不违规放飞无人机

    意见稿规定,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规定:遵守公共礼仪,在公共场所衣着得体,不袒胸赤膊,不争吵斗殴,不大声喧哗,不说粗话脏话;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乘坐电梯先下后上,使用楼梯、自动扶梯时靠其右侧上下。

    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服从现场管理;不损坏、侵占公共设施;不违反规定放飞无人机、燃放孔明灯;经营活动不妨碍公共秩序和公共交通,不出店、占道经营;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跳广场舞应当控制音量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自觉遵守下列规定: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不违反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木柴、树木、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不在禁止区域露天烧烤;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垃圾、杂物;不乱涂、乱画、乱刻,不随意张贴、散发广告、传单。

    开展广场舞、露天演唱等户外活动,应当按照规定合理选择场地、时间,控制音量,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在公共道路、绿地、树木及其他公共设施上晾晒物品;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见义勇为被恶意诉讼法援机构应援助

    意见稿规定,对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公民,除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外,生活仍有困难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救助。公民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被恶意诉讼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查清事实,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鼓励公民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享受用血费用减免的优惠待遇。公民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有困难时可以申请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基层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利用本单位场所、设施设立爱心服务点,为环卫工人和其他户外工作人员等需要帮助的人员提供茶水、加热饭菜、遮风避雨等服务。

    开车不得拨打接听手持电话

    意见稿明确,公民应当文明出行,自觉遵守下列规定: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行驶,服从交通警察指挥,主动让行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不乱停乱放,不占用人行道、消防通道、应急车道。

    驾驶机动车不随意变道、穿插和超车,不得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规范使用灯光和喇叭,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时应当停车让行;公交车辆和出租车上下客应当规范有序停靠,不妨碍其他车辆通行;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时,不向车外抛掷物品;驾驶非机动车不逆向行驶和超速行驶,不违反规定载人载物;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不随意横穿道路,不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公民应当文明旅游,自觉遵守下列规定:保护南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爱护名胜古迹、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不侮辱、诋毁历史文化名人和英雄人物;服从景区景点引导、管理,不从事危及他人以及自身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违法行为人完成社会服务可减轻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损坏、侵占公共设施;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杂物;乱涂、乱画、乱刻,随意张贴、散发广告、传单;高空抛物、向车外抛掷物品;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行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乱停乱放;驾驶机动车随意变道;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行人随意横穿道路,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处罚的不文明行为。

    违法行为人因违法的不文明行为依法应当受到罚款处罚的,可以向有关部门自愿申请参加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社会服务,有关部门可以根据违法行为和社会服务岗位设置的实际情况,安排其参加相应的社会服务;违法行为人参加并完成相应的社会服务,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罚款处罚。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明上网不传播虚假信息

    公民应当文明生活,自觉遵守下列规定:合理消费,文明用餐;文明节俭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不随意焚烧、抛洒祭奠物品;遵守饲养畜禽、宠物的有关规定,携带宠物出户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即时清理宠物排泄物;

    不参与色情、赌博、涉毒、封建迷信及其他低俗活动;不高空抛物,不乱搭乱建;文明上网,不得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信息、低俗淫秽信息以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节约资源,按照规定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公共场所应配备母婴室

    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医疗机构、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和女职工集中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母婴室,有条件的应当设置第三卫生间等便利设施。

    前款所称第三卫生间,是指在厕所中专门设置的、为行为障碍者或协助行动不能自理的亲人(尤其是异性)使用的卫生间。

    公民有权制止、劝阻公共场所中的不文明行为,并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反本条例的不文明行为和相关部门、单位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行为予以投诉、举报。

    有关部门可以依法记录单位和个人不文明行为,必要时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通报;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以予以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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