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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夏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明确从重追责情形

    时间:2018-09-27 17:44:26  来源:宁夏新闻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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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新闻网讯(记者 王小梅)党政领导干部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将被从重追责……9月26日,《宁夏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新闻发布会在银川召开。《实施细则》对自治区及各市、县(区)党政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职责、考核考察、表彰奖励、责任追究进行明确规定,并作为履职评定、干部任用、奖惩的重要参考;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将给予记功或嘉奖;明确了市、县(区)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的七种情形,首次明确了从重追责以及从轻追责、免责的情形。《实施细则》是自治区党委政府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具体体现,从2018年9月6日起施行。

      《实施细则》共分为六章二十九条。明确了自治区、市、县(区)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明确了自治区、市、县(区)党委主要负责人,政府主要负责人,党委常委会其他成员,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政府其他领导干部5类领导岗位的党政领导干部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并规定自治区、市、县(区)原则上由担任本级党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

      《实施细则》明确了市、县(区)党政领导干部表彰奖励的五种情形,一是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推动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预防体制机制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二是在承担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重大灾害治理、城市安全发展等重要工作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三是在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使国家和职工人身财产免受或较少损失的;四是参加抢险救护工作做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被国家或自治区肯定的;五是其他应当予以表彰情形的市、县(区)党政领导干部,经自治区党委、政府研究认定后,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同时,也明确规定,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一个年度考核成绩为优秀的,或连续三个年度考核成绩为优秀的市、县(区)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贡献应当分别给予通报嘉奖或记功。

      《实施细则》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也做了规定。一是明确了市、县(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问责的七种情形和八种问责方式。七种情形是: 对履行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职责不到位的;阻挠、干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为违法违规企业说情、打招呼以及插手具体案件的;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一年内被上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约谈3次及以上的以及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市、县(区)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八种问责方式是: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或者处分等方式;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二明确了“一票否决”规定,即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办法(试行)》,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在相关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先进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

      三是明确了从重追究责任的四种情形。即市、县(区)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对上级党委和政府督办的安全生产重要事项拒不执行或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督办不力的;被责任追究后同一任期内又发生类似问题需要追究责任的;其他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情形。

      《实施细则》首次明确了从轻、减轻追究责任的情形:即市、县(区)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但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或者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积极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主动承担责任的以及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的情形。《实施细则》首次明确了不予追责的情形:即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已经全面履行了本《实施细则》规定所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职责、法律法规规定有关职责,并全面落实了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地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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