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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决胜执行难】惠农区法院:互负债务公司各算各账

    时间:2018-12-13 17:22:13  来源:宁夏新闻网  作者:

      宁夏新闻网讯(记者 胡俊)一个公司要求对方偿还欠款50余万元,而对方则又要求公司返还财物和租赁费。12月12日,“决胜执行难,石嘴山法院在行动”采访团走进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采访,在此次执行案件中,两家公司互负债务,互为申请人和被执行人,法院执行一家公司返还财物、租赁费后,要使双方坐下来,各算各账,确保案件持续执行到位,维护双方各自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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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农区处于贺兰山和鄂尔多斯台地夹道形成的黄河边上,风大,寒冷。由于执行现场距离惠农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距离比较远,惠农区人民法院选择在惠农火车站广场附近进行战前动员。作为此次执行的总指挥,惠农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绍军现场督阵,以确保执行精准,措施得力,取得实效。

      据惠农区法院副院长付继红介绍,此次执行的是宁夏三和日升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和日升公司)与宁夏鑫宝中天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宝商贸公司)互为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两件合同纠纷案件。考虑到案件的执行结果对双方都有切身利害关系,法院决定两案合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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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3月5日,三和日升公司与鑫宝商贸公司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三和日升公司将部分厂房、设备等租给鑫宝商贸公司使用自主经营,租赁期三年。协议履行期间产生纠纷,双方于2016年12月28日就欠付碱锅款事宜签订顶账协议,2017年1月16日,双方矛盾进一步升级。

      由于双方发生纠纷,三和日升公司起诉后,经过石嘴山市惠农区法院、石嘴山市中级法院两级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宁夏鑫宝中天商贸有限公司将其使用宁夏三和日升化工有限公司的办公室三间、宿舍三间及煤场属于宁夏鑫宝中天商贸有限公司财产取回后,将前述设施交还原告宁夏三和日升化工有限公司;鑫宝商贸公司支付三和日升公司生产经营期间使用费和液碱款等合计48.7万余元,诉讼费相互按照判决进行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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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8月28日,惠农区法院受理了宁夏三和日升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宁夏鑫宝中天商贸有限公司一案,宁夏三和日升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宁夏鑫宝中天商贸有限公司执行款502022.24元。在执行过程中,惠农区法院对宁夏鑫宝中天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9月26日,惠农区法院又受理了宁夏鑫宝中天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宁夏三和日升化工有限公司执行一案,宁夏鑫宝中天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宁夏三和日升化工有限公司向其返还:长虹彩电一台、TCL彩电一台,以及会议桌、椅子、冰箱等物品,同时还有成品片碱600公斤、一台明宇牌重工ZL18型铲车,并支付场地租赁费74437元。

      执行现场就在宁夏三和日升化工有限公司内。宁夏鑫宝中天商贸有限公司和宁夏三和日升化工有限公司双方的委托代理人来到现场,在随行监督和见证执行的检察官、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监督下,惠农区法院执行人员对返还的物品进行清点,并将清点物品制作清单,由双方公司确认,交付给申请人,限期由宁夏鑫宝中天商贸有限公司自行搬离。由于涉案物品尚在三和日升公司厂区院内,鑫宝商贸公司不愿就此拉运走,希望申请人一方接受,抵顶部分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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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清点交付完毕后,执行法官来到三和日升公司的会议室,主持双方面对面进行调解,以便后续执行案件解开连环套。

      在现场,经过法官长达半个小时的调解,双方达成了初步的调解意向。法官要求双方择日到惠农区人民法院进行最终的协商敲定,化解这起互负债权债务的两个执行案件纠纷。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负责人王海平表示,对于生效判决在执行环节进行监督,也是人民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的一项职责,检察机关平时都在跟进监督,以便促使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更加规范、文明。同时,他希望全社会都能关注、支持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共同营造执行的良好氛围,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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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几天惠农区气温很低,惠农区法院执行法官不畏严寒,现场执行,为我们企业排忧解难,又尽量不干扰我们企业正常生产,我非常感谢,大家辛苦了。”执行结束,当执行人员和记者们要离开的时候,三和日升公司实际控股人段海英一再表示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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