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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夏加强和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严守耕地红线

    时间:2017-04-18 23:06:29  来源:宁夏新闻网  作者:

      宁夏新闻网讯(记者 徐静)4月18日,记者在自治区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今年2月,宁夏国土资源厅联合区农牧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通知》细化了设施农用地分类,明确了备案管理程序,严守耕地红线。

      据介绍,2014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之后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和农牧厅随即联合转发了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要求全市、县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但是,随着我区现代农业和土地规模化经营不断发展,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中出现了不容忽视的问题。这次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在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上呈现八项新变化:

      设施农用地管理类别更加具体。根据我区设施农用地发展的具体情况,对类别进行了补充完善。其中:生产设施中补充了现代立体蔬菜种植,菌种与菌包(菌棒)生产与培育、出菇场所等食用菌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中补充了栽培后废料等废弃物收集、存储用地,农作物秸杆临时存放、产品分级处理场所(含自用饲料加工、包装、晾晒、烘干)、小型冷库(保鲜储藏)、农资和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配套设施用地中补充了规模化枸杞种植、规模化葡萄种植所必须的配套设施用地等。

      进一步甄别经营性与非经营性用地。为防止各地以生活用房等名义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非农化,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示、销售等用地一律按建设用地对待。杜绝以设施农用地为名修建永久性建筑及擅自扩大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用地规模现象。

      引导设施农业合理选址。城市规划区、工业集中区严格控制各类设施农业用地;各类土地整治项目区的新增耕地范围内原则上不得作为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生活饮用水源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区附近、国(省)道两侧500米范围内,不得建设畜禽养殖等相关设施。

      细化了配套设施用地规模。粮食种植面积200-10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种植面积的0.3%以内;粮食种植面积超过1000亩的,按照种植面积每增加100亩配套设施增加0.3%,但最多不超过10亩。从事规模化枸杞、葡萄、药材等其他规模化种植的,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可参照规模化粮食生产配套设施用地规模比例予以安排,但不得占用基本农田;普通塑料大棚、地膜覆盖等生产设施用地保持原地类地貌、未固化耕作层的,不属于设施农用地,不需要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

      明确了设施农业用地建(构)筑物的要求。设施农业用地建(构)筑物原则上控制在一层以内,鼓励采用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房、简易结构或临时活动板房。

     增加了国有农场的设施农用地管理备案要求。农垦集团管理的国有农场设施农用地由农垦国土资源局和农垦集团共同审查用地备案申请表和建设方案,农垦集团和经营者双方签订用地协议和《设施农业用地复垦承诺书》。

      进一步强化了耕地保护。要求设施农用地占用耕地的,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需予以标注。非农建设占用该地块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由非农建设单位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明确了设施农用地使用与备案程序。为加强对设施农业项目的服务与管理,我们进一步规范了设施农用地备案程序。要求全区各地设施农用地使用前,经营者应按规定拟定设施建设方案,签订用地协议并向当地国土、农牧部门备案。各地国土和农牧部门受理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信息的核实工作,对已获取备案通知书的项目,由乡、镇政府向经营者发出《设施农用地批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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