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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青岛出台14条司法保障措施 “护航”营商环境

    时间:2018-09-15 18:23:00  来源:半岛都市报  作者:王洪智

    半岛记者 王洪智 通讯员 时满鑫 王红璐 报道

    本报9月12日讯 9月12日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和青岛法院加强产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据介绍,青岛两级法院一直高度重视依法保障优化营商环境、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在商事审判、知识产权审判、行政审判及执行等领域,注重依法保护市场主体权益、保护创新、保护产权、保障新旧动能转换。

    今年7月26日,青岛全市重点工作会议召开,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精神,提出学南方经验,优营商环境,书写新时代青岛发展的新篇章。为贯彻落实全市重点工作会议精神,青岛中院制定发布了《关于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从更新司法理念、贴近中心工作、加强组织领导三个方面,制定了14条为青岛市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提供更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具体措施。

    在更新司法理念,进一步提升司法服务保障效能方面,青岛法院将实施诉讼服务升级、审判质效提升、社会信用助推、司法宣传推进四项工程。在贴近中心工作,进一步提升司法服务保障精准度方面,青岛法院将着重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法治环境、开放便利的投资法治环境、安心稳定的创业法治环境、充满活力的园区发展法治环境、便捷安全的金融法治环境、高效透明的政务法治环境、安全稳定的社会法治环境。青岛全市法院将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准确把握优化营商环境的目标任务,完善工作机制,努力形成优化营商环境的强大合力。

    青岛中院此次发布的10个“加强产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案例,涉及刑事、商事、行政审判领域,涵盖了依法鼓励自主创业、保障企业经营、保护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保护企业注册资本、企业破产重整、平等保护产权、遵守行政协议、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化解涉外股权纠纷等方面内容。青岛中院希望通过发布这些案例,提高社会各界保护产权、支持创业、激励创新的意识,从而优化岛城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

    下一步,青岛全市法院将围绕加强产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主题,进一步解放思想、变革观念,回应相应司法需求,有效提升司法便民服务水平,发布更多具有指导性、典型意义的案例,为创造良好营商环境、推动青岛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和服务。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被判赔偿 典型意义:保护企业注册资本充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2014年3月5日,山东某置业公司与陕西某集团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威海某建筑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实收资本1000万元。其中山东某置业公司认缴出资2550万元,实缴出资510万元,持股比例51%;陕西某集团公司认缴出资2450万元,实缴出资490万元,持股比例49%,余额交付期限均为2015年11月13日。2014年12月5日,山东某置业公司与陕西某集团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章程修正案,山东某置业公司将其持有的威海某建筑公司41%的股权以4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陕西某集团公司。至诉讼之日认缴日期已经届满,山东某置业公司、陕西某集团公司并未缴足出资。

    已经生效的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令威海某建筑公司应向青岛某建材公司支付货款574万元及利息。因威海某建筑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青岛某建材公司向青岛中院起诉要求威海某建筑公司两股东山东某置业公司、陕西某集团公司在瑕疵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青岛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山东某置业公司作为威海某建筑公司的发起人,有保持公司资本充实的责任,但山东某置业公司在只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即将其股权转让给陕西某集团公司,嗣后直至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期限届满应交纳出资部分亦未补足。山东某置业公司认缴出资2550万元,实缴510万元,其在本案中举证证明其已向威海某建筑公司的其他债权人承担了责任,金额为4788783元,其未出资范围应扣减上述金额。青岛某建材公司作为公司债权人要求山东某置业公司对其瑕疵出资在15611217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

    陕西某集团公司认缴出资2450万元,而实缴490万元,不能证明其已足额履行了出资义务,也不能证明其已向公司其他债权人承担责任,应当承担瑕疵出资的责任,在其未出资1960万元范围内对威海某建筑公司不能清偿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时作为股权受让人,其在明知山东某置业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受让股权,对于山东某置业公司对威海某建筑公司应承担的上述责任亦应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法院判决:一、如威海某建筑公司不能清偿生效判决确认的对青岛某建材公司的债务,山东某置业公司对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在15611217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陕西某集团公司对山东某置业公司的该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二、如威海某建筑公司不能清偿生效判决确认的对青岛某建材公司的债务,陕西某集团公司对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在196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驳回青岛某建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信用卡诈骗及时偿还免刑事处罚 典型意义:准确定罪量刑,依法鼓励自主创业

    被告人万某某在内蒙古赤峰市成立公司,承包土地进行较大规模的蔬菜大棚生产经营。2013年12月,万某某在青岛市某银行办理一张信用卡,多次透支刷卡用于蔬菜生产经营,并能够按时偿还本息。由于购买到假种子突然造成亏损,致使资金周转困难,自2014年9月至2015年7月,万某某共透支信用卡本金159838.27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案发后,万某某的亲属代为归还本金159900元。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万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万某某以量刑过重提出上诉。青岛中院二审认为,万某某在案发后较短时间内,即通过亲属偿还全部透支款项,也取得青岛市某银行的谅解。鉴于万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免除处罚。二审撤销一审判决,认定万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企业诉政府机关履行变更职责获支持 典型意义:政府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行政协议约定义务

    2005年青岛市某管理局崂山分局与青岛某时装公司的下属企业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青岛市某管理局于2016年8月与青岛某时装公司签订《变更协议》,双方同意将合同涉及国有土地受让人调整为青岛某时装有限公司,时装公司支付土地出让金。2016年9月,崂山区不动产登记局为时装公司颁发了不动产权证书,该土地的用途为科教用地。2017年1月,青岛市规划局根据时装公司的咨询,告知其涉案协议地块位于2010年青岛市政府批复的《金家岭山规划调整批复》部分地块范围内,地块面积规划为商业用地(1.7公顷)及高等学校用地(0.63公顷)。时装公司向青岛市某管理局提出变更土地用途申请书,申请将其不动产权证项下科教用地变更登记为商业用地,并调整该土地出让金,但青岛市某管理局未予受理。时装公司因此起诉请求被告对时装公司名下宗地用途变更之合法权益履行法定保护职责,并采取补救措施。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青岛市人民政府已经于2010年5月作出《金家岭山规划调整批复》,将涉案土地的开发利用规划进行了调整,青岛市某管理局没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以上批复的要求履行相关义务。根据《不动产登记条例》《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土地的变更登记行为应为被告青岛市某管理局和崂山分局的法定职责,在其未予履行相应法定职责的情况下,时装公司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判决被告青岛市某管理局和崂山分局共同履行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的职责,并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山寨”蓝矿赔偿 真蓝矿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依法处 理不正当竞争行为

    青岛崂山矿泉水有限公司生产的崂山矿泉水先后被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品牌已有上百年历史。其产品之一蓝色崂山矿泉水(简称“蓝矿”)外包装设计独特,瓶身外形、瓶盖颜色、瓶贴上由白色至蓝色渐变的色彩以及瓶贴上图案的“Laoshan、山峰图形、崂山矿泉水”各个构成要素及其排列,明显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蓝矿”已成为知名商品。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的“崂小巨峰雪山泉饮用水”包装瓶、瓶贴、整体设计均与原告产品极为相似,尤其是“崂小”的“小”字两点连笔,极易误认为是“山”字。青岛崂山矿泉水有限公司认为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的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严重影响了蓝色崂山矿泉水的正常销售,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该工贸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模仿“崂山矿泉水”产品的外包装,销毁涉案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青岛崂山矿泉水有限公司生产的崂山矿泉水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悉,因此应当认定蓝矿为知名商品。该产品的瓶身外形、瓶盖颜色、瓶贴上各个构成要素及其排列特征设计独特,且经原告长期使用,该包装、装潢已明显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特有显著特征。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与青岛崂山矿泉水有限公司近似,生产、销售的产品相同,双方系同业竞争者。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在使用商品包装装潢时,在整体外观和设计风格上与“蓝矿”极为相似,且瓶贴上汉字“崂小”的“小”字的两点相连,字形与“崂山”相似,主观上具有攀附的故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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