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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员工上了班企业却不发工资 青岛双星被判赔7.6万

    时间:2019-04-21 14:34:10  来源:信网  作者:

    信网4月21日讯 上了班,企业工资却不予发放。无奈之下,员工辞职上诉至法院要求企业偿还。信网获悉,青岛双星轮胎工业有限公司与员工陈某的劳动争议纠纷,经过两次开庭审理,最终青岛中院判决双星公司支付陈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带薪年休假工资、拖欠工资合计7.6万余元。

    工资未发放员工提出辞职

    2001年7月,陈某入职青岛双星工作,月平均工资为2623.40元。2015年,因公司未支付陈某工资,随后,陈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于2016年9月26日,向公司邮寄辞职报告,申请解除劳动合同。

    2016年12月16日,陈某向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青岛双星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和人事档案转移手续。要求青岛双星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140709元、降温费10000元、加班费2550000元、经济补偿金102000元、拖欠工资30000元。

    而根据青黄劳人仲案字[2016]第11096-11号裁决书结果,裁决陈某与青岛双星劳动关系自2016年9月29日解除,除此之外,青岛双星还需为陈某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和人事档案转移手续。并支付陈某带薪年休假工资5780.50元、经济补偿金52631.03元、工资30000元。

    虽然裁决书已裁决,但对其结果青岛双星并不认可。随后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判决双星支付员工7.6万余元

    在法庭上,青岛双星表示,员工陈某2015年度的带薪年休假已安排于2016年补休,因2016年度尚未结束,陈某无权要求带薪年休假待遇。而陈某主张的2015年度工资30000元未发,是因2015年双方系承包关系,陈某承包了青岛双星的运输业务,从公司领取运费,因此,公司无需再支付陈某工资。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虽然青岛双星主张陈某承包了公司的运输业务,无需支付陈某2015年的工资,但对其主张未提交证据,因此不予采纳。

    而针对陈某主张要求青岛双星支付其2015年的工资30000元的请求,一审法院审理予以支持。一审法院表示,对是否安排职工休2015年和2016年带薪年休假,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而青岛双星未提交证据证明在2015年和2016年安排陈某休带薪年休假,故青岛双星应支付陈某2015年和2016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共计3993.91元。

    其次,因青岛双星未支付陈某2015年工资,陈某遂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青岛双星应支付给陈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2134.40元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青岛双星与陈某之间的劳动关系自2016年9月26日解除。青岛双星需为陈某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和人事档案转移手续。并支付给陈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带薪年休假工资,拖欠工资共计76128.31元。

    二审维持原判

    对于一审法院的判决,双星公司不服。青岛双星认为一审判决对陈某2015年和2016年带薪年休假工资及防暑降温费计算错误,且陈某已经享受2015年带薪年休假待遇,随后上诉至青岛中院,请求法院改判。

    中院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而青岛双星在本案中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青岛双星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中院不予支持。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信网记者 顾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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