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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济与法】两人恋爱时花费没分清 分手后经济纠纷咋处理

    时间:2018-05-07 15:18:00  来源:  作者:

    经济与法

    两人恋爱时花费没分清 分手后经济纠纷咋处理

    每日甘肃网5月7日讯(西部商报记者 陈振峰)恋爱时的男女喜欢相互分享,钱财也经常混用,然而一旦分手,经济纠纷通常会让昔日恋人反目成仇,由此引发的诉讼并不少见。那么,恋爱期间会产生哪些经济纠纷,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本期《经济与法》,对此进行解读。

    案例一:

    恋爱借款无字据

    分手因钱上公堂

    魏某与白某在2015年11月确立了恋爱关系,两人处于热恋期间,魏某多次以缺钱为由向白某借钱,白某因深爱对方,先后多次借款给魏某,但当时并未要求对方出具欠条,前后借款共计4万多元。2016年9月,魏某和白某因感情不和分手。分手后,白某多次找魏某要求归还借款,但魏某拒绝偿还,并且对白某避而不见,为了讨回自己的钱,无奈,白某只好将魏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魏某与白某之间当时借款时虽没有借款借据,但白某当庭出示了电话录音和短信记录,可以证实魏某向白某多次借款的事实。法官认为魏某和白某基于以上事实形成的债权关系明确,遂判决,由魏某给付白某借款4万元。

    案例二:

    订婚后要分手

    女子拒返彩礼

    天水花牛镇的小伙姜某与邻村的姑娘冯某经人介绍认识,在相互认识后不到一月即仓促订婚。按照当地习俗,订婚时姜某给了冯某8万元彩礼现金,并赠送了金戒指等首饰。订婚后,冯某发现自己与姜某性格不和,认为不适合结婚,于是冯某向姜某提出分手。姜某遂要求冯某返还彩礼及金戒指和首饰等。因双方对彩礼的退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姜某一纸诉状将冯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冯某返还彩礼及金戒指等首饰。

    法庭上,冯某认可姜某曾给付彩礼,但辩称订婚期间自己也为姜某花费了3万余元,另外,金戒指等首饰是姜某主动送给自己的,属于赠送,不属于彩礼范畴,所以不予退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订婚时姜某给付冯某8万元及金戒指等首饰,是按照当地农村风俗习惯给付的订婚彩礼。姜某和冯某虽然订婚,但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符合《中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返还彩礼的情形。经主办该案的法官对姜某和冯某进行法律释明,最后,姜某和冯某达成调解协议,冯某同意返还姜某的彩礼7万元及金戒指等首饰。不久,冯某将退还的彩礼现金及金戒指等首饰主动交到法院。

    法官说法:

    金钱利益往来

    写明书面借据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花牛法庭蒲诚法官认为,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借据是证明借贷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但是,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多发生于熟人之间,在借贷过程中,常常由于抹不开情面,不好意思等原因不签订借款合同或不写借条的情形。一旦产生纠纷,借款人往往以双方之间“没有借款凭证”等各种事由进行抗辩,因此,对于往来款项的性质如何认定,就成为争议的焦点。

    案例一中,虽然借款时魏某没有给白某打借条,但是白某当庭提供的电话录音和短信记录,可以证实魏某向白某多次借款的事实。案例二中,根据《中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三种应返还彩礼的情形:“由于姜某与冯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因此,姜某要求冯某返还彩礼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法官提醒,即便是亲朋好友、乡里相邻之间,金钱利益往来也应写下借条,以防在发生纠纷后受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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