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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举案说法】 交通肇事逃逸 商业险免赔自己埋单

    时间:2017-07-24 20:33:47  来源:每日甘肃网-西部商报  作者:记者樊丽

    举案说法 交通肇事逃逸 商业险免赔自己埋单

    律师称该规定具有广泛性和强制性,属驾驶员常识

      每日甘肃网7月24日讯(西部商报记者樊丽)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司机为逃避法律追究与民事赔偿责任一逃了之,此种情形下,承保交强险、第三者商业险的保险公司究竟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1

      肇事逃逸商业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2016年3月5日19时30分,马某驾驶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与前方同向行驶的郭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追尾相撞肇事,造成郭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马某驾车逃逸。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认定马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此次事故致使郭某胸腰部、盆骨、右上肢等处受伤,郭某的伤残鉴定为九级、十级。于是,郭某将肇事者马某以及马某车辆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公司(简称“财保公司”)起诉至法院索赔。庭审中,马某对于郭某所诉事实不持异议。财保公司则认为,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保险金额为3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但事故发生后马某肇事逃逸,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本次交通事故导致郭某受伤,被告马某肇事逃逸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据此,被告马某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民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财保公司负有在被保险车辆所投保的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予以赔偿的义务。对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被告马某虽在被告财保公司处购买商业险,但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事故发生后被告马某逃逸,被告财保公司不负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财保公司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郭某医药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9.5万余元;被告马某赔偿原告郭某超出交强险范围的医药费等损失1.8万余元。

      案例2

      弃车离开属商业三者险免责情形

      2017年5月2日19时26分许,在庆阳市西峰区岐黄大道发生一起连环追尾事故。马某驾驶的小型车与前方袁某驾驶的车辆追尾碰撞后,袁某的车前行与梁某的车追尾相撞,马某弃车逃逸。后经交通部门认定马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梁某、袁某无责任。事后,因赔偿事宜,梁某将肇事者马某、马某车辆投保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袁某、袁某车辆投保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中心支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梁某在本起交通事故中财产受到损害,由此产生的相应损失依法应得到赔偿。被告马某在本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因其投保有交强险,应由承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马某肇事后弃车离开现场,被交警部门认定构成肇事逃逸,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约定了交通肇事逃逸属于商业三者险的免责情形,对梁某要求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合同范围内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对该部分损失,应由马某个人承担;被告袁某在本起事故中虽无责任,也应由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赔付限额内先行赔付原告财产损失100元。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原告梁某车辆维修费7116.62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420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赔付限额内赔付100元;其余损失6596.62元由被告马某负担。

      律师说法:肇事弃车逃逸保险公司免赔三责险

      我国《保险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均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失,按照双方的事故责任比例由商业险赔偿,商业险不足赔偿的部分,由双方当事人承担。

      有的人购车后,给车辆不但买了交强险,还购买了商业保险,为什么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不予赔付?甘肃中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朱世龙表示,保险公司向客户提供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明确规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并对此条款作出加黑加粗的显著提示。并且该规定具有广泛性和强制性,对机动车驾驶人来说应该是常识。案例一中的马某驾车逃逸以及案例二中的马某弃车逃离现场的行为,致使保险公司及交警部门无法判定其驾驶状态,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免责条款予以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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