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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举案说法】宠物狗咬伤人 赔偿责任怎么定

    时间:2017-11-20 15:31:33  来源:每日甘肃网-西部商报  作者:记者樊丽

    宠物狗咬伤人 赔偿责任怎么定

    律师:因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动物饲养、管理人可免责

      每日甘肃网11月20日讯(西部商报记者樊丽)近年来,宠物伤人事件屡见不鲜。记者梳理我省法院近期审理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宠物狗多为“罪魁祸首”,疏于管理或放任不管是主因。那么宠物伤人事件出现后,受伤者的诉求哪些会被法院支持?

      案例一:支付了狂犬疫苗费还要赔偿治疗费用吗?

      2017年1月22日晚上6时30分,江某正在酒泉市瓜州区柳园镇公园路社区的垃圾站拣拾废品。杨某牵着藏獒遛弯,正好与江某相遇,孰料此时意外发生,藏獒突然扑向了江某,并将江某右小臂咬伤。事后,杨某赶紧将江某送到医院救治,注射了狂犬疫苗,并进行了缝合包扎。此后,虽然江某在卫生院注射治疗,但因伤口感染,江某又不得不住院治疗,先后共计产生治疗费、误工费5000余元。事后,江某认为藏獒的主人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于是一纸诉状将杨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未管理好其饲养的动物,造成江某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杨某提出其已给江某购买了狂犬疫苗,对治疗费用不予赔偿的辩解意见,因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纳。据此,法院判决,杨某赔偿江某医疗费、交通费等合计3686.06元。

      案例二:伤者私自转院法院如何认定?

      2016年12月6日下午5时许,探望亲戚的张某,在途经王某家门口时,王某饲养的家犬突然从院子里冲出来,咬伤了张某的右手,并将张某扑倒在地。事后,张某被送往当地医院治疗。次日,由于张某伤势恶化,疼痛难忍,其自行出院,于当天下午从白银转至兰州住院治疗18天。之后,张某申请了伤残等级鉴定,经鉴定“张某右桡骨远端骨折致右腕关节活动障碍评定为九级伤残;张某后续治疗费用约人民币11000元”。张某认为,自己的伤残与被王某家狗咬伤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于是将王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在当地医院住院治疗时,未经主治医生同意,私自转院到兰州治疗,主观上有故意扩大损失的意图。对于张某在兰州的医疗费用,双方当事人按5比5承担为宜。因张某是九级伤残,对其精神上造成了伤害,故对张某要求王某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合理诉求予以支持,法院酌定1000元为宜。据此法院判决,王某向张某一次性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6552元。

      律师说法: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应担责

      如果被饲养的狗咬伤后,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呢?对此,甘肃中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彭秀珩表示,饲养动物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因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动物饲养、管理人也可免责。比如说故意挑逗致使被动物咬伤,动物饲养、管理人可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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