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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规附属房罚款标准不一引质疑

    时间:2017-06-21 21:12:35  来源:中国江西网  作者: 童梦宁

    “我家房屋边十多年前就建了厨房、猪圈和庭院,并不影响交通及规划环境,为何还要再缴纳‘保证金’?如此收费是否有文件依据及合法的收费标准?”近日,丰城市洛市镇上村周伟华等村民反映,5月初镇里开展清理农村违规建房工作中,收取了相关附属房费,但镇村干部始终未向村民说清此项收费的法律依据。

    对此,6月7日,记者来到洛市镇采访,发现镇里对违规附属房罚款处罚中确实存在不规范行为。

    违规附属房 罚金标准不一

    据了解,洛市镇在实施清理违规建房中,就明显影响交通出行及镇村规划环境的所有违建房,一律严格依法予以拆除,而对“安全线”内搭建的住房及厨房、猪圈、庭院等附属房,若未依法获审批手续的,则依法予以罚款或拆除。上村苦竹坑村小组系该镇首个实施清理违建房的村组。该村组有20余户村民,大部分附属房都处在“安全线”内,但未取得合法手续。

    周伟华的妻子告诉记者,镇村干部未拿出相关罚款文件依据,因此她不接受罚款,导致她家的厨房等附属房被拆除了。她说,只要是依法行事,不论是罚款还是拆除,她都服从。

    该村组不少村民则选择罚款处罚,按要求向镇里缴纳了70元/平方米的费用。而村民周卫平的罚款标准却是80元/平方米。记者从他出示的2张缴费凭证中看到,这2张凭证分别于2000年9月和2017年5月开具,收费项目及金额则分别为“临时用地费(厨房、院子总计60平方米)120元”“土地复垦保证金(厨房、院子总计108平方米)8640元”。他至今没弄明白,他家的厨房、院子是否存在重复收费?相关收费标准到底是多少?

    多收费用退回 当地纪委介入

    上村驻点镇干部即洛市镇党委副书记黄文艾向记者解释,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章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按照土地法实施条例,罚款标准为30元/平方米以下)。《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则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因此,结合法律规定及该镇实际工作,此次清理违规建房罚款标准定为70元/平方米。

    黄文艾说,村民“安全线”内的附属房虽系违建房,但所需建设费用较大,且为日常生活必备的农用房。洛市镇里对此采取依法罚款处理,一般不予拆除。就周卫平家的附属房是否存在重复缴费的问题,他解释,2011年及以前镇里曾开展了农民建房清理工作,部分农户的违建房已依法接受了处罚。此次清理中这部分违建房不再予以处罚。而周卫平家当前的附属房已扩建了108平方米,远超当年的60平方米,所以才对其第二次依法处罚,并非重复处罚,第2张缴费凭证标明的“保证金”就是此次依法收取的罚款费用。

    黄文艾坦承,有的镇村干部在工作中存在疏忽,对村民讲解政策的相关规定不细致,尤其是为让违规建房村民主动缴纳罚款,采取了简单的“激励措施”,即对那些在规定的10天缴费期内未能缴费的村民,加收10元/平方米“滞纳金”。目前,包括周卫平在内,苦竹坑村组仅有2户村民被多收了“滞纳金”。

    6月13日,周卫平向记者反馈,他和另一户村民已收到了镇里退回的10元/平方米“滞纳金”费用。

    当前,丰城市纪委也介入了洛市镇清理违建房工作的调查,责成该镇须严格依法行政。

    本报记者 童梦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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