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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疆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出台后五年内不得调整

    时间:2017-08-01 19:41:53  来源:亚心网  作者:李雪莹

    亚心网讯(记者 李雪莹)7月31日,记者从自治区环保厅召开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新闻通气会上了解到,《规定》共17条,主要明确了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的调整内容、调整原则、调整依据、调整程序以及责任追究,同时根据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特点,对保护对象、申报材料等方面作了细化。

    《规定》明确:调整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原则上不得缩小核心区、缓冲区面积、不破坏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的完整性,不损害生物多样性,不得改变自然保护区性质。自批准建立或调整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之日起,原则上五年内不得进行调整。

    通气会上,自治区环保厅自然生态保护处副处长赛佰·巴依铁流介绍,遵循“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终身追责、权责一致”的理念,《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调整、改变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的名称、范围或功能区的,未按照批准方案调整自治区自然保护区范围或功能区的以及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等三种情况规定了追责情形。对破坏特别严重、失去保护价值的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可按照批准设立的程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记者从通气会上了解到,目前新疆共有自然保护区29个,其中,包括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5个,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14个,这些保护区面积共计11.89万平方公里,占全区行政区域总面积的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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