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国内资讯 > 辽宁新闻 >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2017-06-02 22:07:17  来源:  作者: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预收物业费期限最长不超一年

      物业服务企业未办理交接手续,不得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将物业服务费用和经营设施收益收支情况如实公示。物业服务企业预收物业服务费用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日前,省政府法制办就《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于2017年6月14日前登录省政府门户网站或者“辽宁省政府法制网”,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业委会

      业委会作出决定应经半数以上委员同意

      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人数的半数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应当于每年三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上一年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经费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业主监事会应当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要求业主委员会予以纠正。

      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应招投标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条例(修订草案)》指出,建设单位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纳入诚信体系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物业、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物业,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纳入诚信体系的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接受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监督。

      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购买住宅物业后,建设单位更换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征得半数以上业主同意。

      前期物业服务费用实行政府指导价。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物业交付之日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交付之日后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当向物业买受人明示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和起始时间等内容。建设单位出售物业时,不得向物业购买人承诺减免物业服务费。

      物业服务

      拟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要在显著位置公示

      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拟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充分听取业主意见后,再提交业主大会通过。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业主委员会应当召集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定物业服务企业的聘用事宜。业主大会决定继续聘用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决定不续聘的,应当及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于六十日前书面告知合同另一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并在新的物业服务企业选聘后十五日内退出,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向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代管单位移交资料和财物。

      焦点问题

      1.业主不交物业费怎么办?

      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上门催交、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经仲裁裁决或者司法判决确认后仍不履行的,物业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并按有关要求记入诚信系统。

      2.物业可以预收物业费吗?

      物业可根据合同预收物业服务费用,但是预收物业服务费用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3.被解聘物业不撤出怎么办?

      被解聘的物业拒不撤出的,街道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撤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发生治安事件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乱搭乱建违规养犬物业该如何处理?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私搭乱建、违规养犬、扰乱公共秩序、违反治安消防、乱停车、违规收费、违规办企、破坏环境卫生、小区绿化等行为时,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建设单位可以向相应部门投诉报告。各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及时受理,在十五日内将调查或者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5.公共经营收益如何处理?

      物业应将公共经营收益单独列账。扣除物业服务企业合理成本后的收益,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使用;没有约定或者决定的,收益的百分之六十归全体业主所有,可用于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贴和执行秘书的酬金,也可纳入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此外,要建立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经营收益财务账目定期审计和公示制度。

    关键词:
    最近更新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