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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能用现有证照证明的 不得纳入证明事项清单

    时间:2019-08-28 17:58:11  来源:  作者:

    辽宁省近日发布第328号省政府令,《辽宁省推进“最多跑一次”规定》业经2019年7月3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规定共30条,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依据《规定》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不适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明。对申请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相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

    未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实行清单式管理。未列入证明事项清单的,行政机关和公用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

    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能够通过个人现有证照证明的;能够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的;能够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代替的;能够通过网络核验的;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行政机关和公用企业事业单位不得将其列入证明事项清单。

    依托省政务服务网,基于自然人身份信息、法人单位信息等资源,建立统一的政务服务身份认证系统,避免申请人办事在不同地区和部门系统重复注册验证。

    具备线上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可以选择线上或者线下方式提出办事申请。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机关和公用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要求提供纸质申请材料。

    申请人申请办事事项,只需提供一套申请材料,行政机关和公用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能够通过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提取材料的,或者根据其他证明材料可以证明事实的,行政机关和公用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要求申请人另行提供。

    对申请人申请的办事事项,可以当场办结的应当当场办结,不能当场办结的,应当告知办理时限。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或者更正的内容以及补正或者更正的期限。对申请人逾期未补正或者更正的,视为撤回申请;补正或者更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申请材料容缺受理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时限和超期补正处理方式。

    行政机关和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申请人提供办理进度查询服务。在承诺的办事期限内办结后,为申请人提供邮寄、线上或者自取等多种方式服务。未提供预约服务的,行政机关和公用企业事业单位不得限定每日办件数量。

    依法生成的电子证照、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档案与实物形态的证照、签名、印章、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同时发给电子证照和纸质证照。

    限定申请人提出申请方式的;要求申请人在申请材料外提供或者重复提供申请材料的;要求申请人在证明事项清单外提供证明材料的;未按照承诺期限办结申请事项的; 未共享数据的或者未对接系统的;将公共数据用于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或者随意更改、编造公共数据的;未提供办理进度查询服务的;在公布的办公时间内拒绝提供办事服务的;未提供预约服务,限定每日办件数量的;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或者更正的内容以及补正或者更正的期限的;行政机关、综合行政服务机构、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由有权机关或者单位按照法定职权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纪依规依法给予处分。

    开展“最多跑一次”改革过程中出现失误,但“符合国家和省确定的改革方向;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义务性规定;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等情形之一,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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