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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书画作品每股1元 非法吸金368.2万元

    时间:2017-07-11 20:42:56  来源:  作者:

      多家公司在未取得合法审批授权手续的情况下,将购买的书画作品分组打包,高额定价后,拆分成每股人民币1元的股权份额进行销售。

      随即又非法设立电子交易系统平台,向投资人宣传从“一级市场”认购的股权份额在“二级市场”售出后能够高额获利,从而吸收投资人购买“原始股”并参与电子平台系统的交易,从中收取交易手续费。

      这种方式先后吸引多人投资368.2万元。日前,沈阳一公司负责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获刑。

      2014年4月至2015年10月间,董某、黄某经预谋及分工,先后成立了长春中慧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中慧公司)、香港中天国际文化产业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中天公司)及深圳中天慧福财富管理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中天慧福公司),在未取得合法审批授权手续的情况下,将购买的书画作品分组打包,高额定价后拆分成每股人民币1元的股权份额进行销售(对外宣传为“一级市场”),又以香港中天公司的名义非法设立电子交易系统平台(对外宣称为“二级市场”),并向投资人宣传从“一级市场”认购的股权份额在“二级市场”售出后能够高额获利,从而吸收投资人购买“原始股”并参与电子平台系统的交易,从中收取交易手续费。

      董某、黄某委托詹某在沈阳代为销售上述股权份额,吸收投资人参与电子交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向詹某支付佣金及手续费。

      2014年10月,詹某为与董某、黄某合作销售资产包股权获利,在沈阳成立沈阳盛潮轮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合法审批授权手续的情况下,以受香港中天公司授权,与长春中慧公司合作的方式,销售书画资产包股权,并向投资人宣传从“一级市场”认购的股权份额在“二级市场”售出后能够高额获利,同时吸引曹某某、林某等人登录香港中天公司的电子交易系统平台进行股权交易,从而非法吸收曹某某、林某等人投资款共计人民币368.2万元。2016年3月4日,公安机关将詹某传唤到案。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詹某伙同他人使用引诱手段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审认定被告人詹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已追缴及继续追缴的涉案财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詹某上诉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主任记者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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