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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纳员、会计挪用单位500万公款获刑

    时间:2017-07-12 19:58:41  来源:  作者:

      在任职大连老虎滩海洋公园鸟语林园区出纳员、会计期间,在近三年的工作中,两位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单位公款500余万元,用于购买非法彩票和赌球等非法活动。

      因犯挪用公款罪,两人分别获刑。

      今年49岁的刘某和55岁的张某在2012年11月至2015年4月间,二人经合谋,利用二人当时分别担任大连老虎滩海洋公园鸟语林园区出纳员、会计的职务之便,采取上级拨款不及时入账、以现金支票提现的方式,擅自将本单位公款人民币5181000元挪出用于购买非法彩票、赌球等非法活动。

      两名被告人系主动到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投案,案发前刘某已归还人民币1300446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张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挪用本单位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刘某、张某共同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应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分别量刑。

      被告人刘某、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能返还部分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原审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一年,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 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三百八十八万零五百五十四元,返还被害单位。

      二人均选择上诉。

      法院认为,刘某、张某分别担任大连老虎滩海洋公园鸟语林财务室出纳员、会计,在工作上应既有分工配合又有相互制约。同时,会计应对出纳员进行监督管理。刘某负责保管财务印章,张某负责管理法人印章。在挪用公款的过程中,二人均明知并相互配合,且张某作为财务工作人员应当熟悉财务管理制度,其作为单位会计不仅没有制止刘某的犯罪行为,而且配合出纳刘某调整财务报表,张某对全部犯罪存在概括的犯罪故意。虽其个人使用公款165万,但对刘某挪用部分亦应承担法律责任,二人在本案中作用相当,不应区别主从犯。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主任记者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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