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国内资讯 > 辽宁新闻 > 关于《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的公告》的解读
  • 关于《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的公告》的解读

    时间:2017-08-02 20:19:20  来源:  作者: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发布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的公告》,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制定背景

      2016年,各自由贸易试验区依托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推行了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取得明显成效。为进一步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税务总局制定并下发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638号),决定全面复制推广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工作。截至目前,北京、山东等地先后进行试点并逐步开展全面推行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2017年3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在全国“两会”上接受中外媒体采访时提出,要加快发票领用的线上办理步伐,既方便纳税人领票,又节省办税人时间,让纳税人“多跑网路少跑马路”。为此,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结合当前实际情况,决定于2017年8月1日起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工作。

      二、公告制定的意义

      为解决纳税人前往办税服务厅领用发票路程远、耗时长、排队难、办税服务厅压力大等问题,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税务机关办税效率,实现纳税人足不出户办理增值税发票申领业务。为确保推行工作顺利开展,保证纳税人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公告。

      三、公告的制定依据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638号),制定了本公告。

      四、公告内容的重点

      (一)网上申领推行范围

      申领人范围: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且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B级纳税人,以及地市国税局确定的税收风险等级低、尚未评级的纳税人(不包括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可自愿选择使用网上申领方式领用增值税发票。

      申领发票范围: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发票网上申领业务流程

      1.网上申请

      本着自愿的原则,选择网上申领方式领取发票的纳税人,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票软件申领成功后,纳税人可在办税服务厅指定位置由纳税人自取,或由税务机关通过物流配送将纸质发票邮寄给纳税人,实现纳税人足不出户即可领购发票。

      2.签收发票

      选择物流配送的,纳税人接收邮寄发票地址、收件人信息应与辽宁国税系统登记信息一致。收件人必须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购票员,收件人签收时应向快递人员出示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当场核对收取的发票种类和数量,检查发票是否完好,核对无误的,签字并加盖公司财务章或公章;核对发现问题的,应当场退还物流配送人员。自愿选择使用网上申领邮寄方式的纳税人需承担邮寄发票的相关费用。

      3.下载电子信息

      纳税人收到配送的纸质发票后,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核对无误后,下载所领用发票的电子信息,即可进行发票开具。

      五、理解的难点

      (一)超限额领购发票用量暂不能网上申领。纳税人可自行计算最大购票数量,计算方法为:可申领数量=月限量-结存空白发票。

      (二)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票软件提交申请后,系统将自动验旧已开具发票,无需另行到办税大厅验旧。

      (三)根据实名办税有关要求,选择物流配送的,纳税人接收邮寄发票地址、收件人信息应与辽宁国税系统登记信息一致。收件人必须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购票员,收件人签收时应向快递人员出示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当场核对收取的发票种类和数量,检查发票是否完好,核对无误的,签字并加盖公司财务章或公章。

    关键词:
    最近更新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