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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连国企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

    时间:2017-04-10 20:34:12  来源:  作者:
        4月6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广和落实中关村科技政策的实施意见》对外公布,进一步落实北京中关村“6+4”创新政策,明确提出,在市属国企落实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

        根据这份《实施意见》,大连国企对骨干人才实施股权激励政策。企业可以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对激励对象实施股权激励。企业用于股权奖励的激励额,应当依据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折合股权,并确定向每个激励对象奖励的股权。企业股权出售或者股权奖励原则上应一次实施到位。企业未规定、也未与重要技术人员约定的,应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分配给个人。

        同时,大连国企对骨干人才实施分红激励政策。企业实施项目收益分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在职务科技成果完成、转化后,按照企业规定或者与重要技术人员约定的方式、数额和时限执行。企业制定相关规定,应当充分听取本企业技术人员的意见,并在本企业公开相关规定。企业未规定、也未与重要技术人员约定的,按照下列标准执行: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  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3年至5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

        大连市还完善了科技成果转化分配机制。对大连市高校、科研院所依法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在本市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在本市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在本市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从开始盈利的年度起连续5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所获得净收益中可提取70%的比例用于奖励。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与科研人员就科技成果收益分配进行事前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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