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国内资讯 > 辽宁新闻 > 沈阳出台“三份清单”为社区减轻超半数“负担”
  • 沈阳出台“三份清单”为社区减轻超半数“负担”

    时间:2017-05-19 23:00:30  来源:  作者:

      社区今后只承担22项盖章证明,其余转到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等。

      昨日,沈阳市出台全市统一的“三份清单”为社区减负,明确规定社区承担22项建立台账、22项盖章证明、10项检查评比,承担事项减少半数以上。

      为给社区减负,使社区承接各类服务和资源,日前,沈阳市民政局对居(村)民委员会反映关于建立台账、出具盖章证明和检查评比达标等事项过多的问题进行调研,对缺乏法律政策依据、超出居(村)民委员会职责范围的事项予以清理,对内容重复、形式雷同的事项进行整合。

      最终,将居(村)民委员会建立台账由274项减少为22项,盖章证明由81项减少为22项,面向居(村)民委员会开展检查评比达标由21项减少为10项,“三份清单”为社区减少了半数以上的承担项目。

      从具体分类看,22项建立台账中涉及教育、人社、卫计、妇联、残联等12个部门。像流动人口台帐、就业创业基础信息台账等项目都在其中。“有很多在社区发生的事项都需要社区进行建档、收集数据,而这些事项的工作量是很大的”,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解释说。

      在22项盖章证明事项中,主要分为居住证明类、情况说明类、社区意见类等情况证明;10项检查评比达标事项中,包括评比7项、检查2项、达标1项,涉及文明创建评比、“最美家庭”评选表彰等检查评比项目。

      此清单中减少的项目是由民政部门与49个市直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反复征求意见之后确定的,今后这些减少的项目将不再由社区出具证明。各相关部门也将会结合工作实际,简化申办手续,优化办事流程,确保不因为社区减负而影响居民正常办事。

      今后,凡属于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事项,社区将不再承担。同时,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也表示,如果职能部门需要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办理的工作,经本级社区建设工作委员会审批同意后,采取“费随事转”等方式,由社区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相关职能部门提供财力,共同协助进行。

      居(村)民委员会建立台账清单

      -志愿服务台账

      -维护地区稳定工作台账

      -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台账

      -实有人口、特殊人群服务管理工作台账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纪要

      -本辖区0-6岁儿童信息统计台账

      -户籍少数民族人口信息统计台账

      -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信息统计台账

      -城乡特殊群体台账

      -双拥活动台账

      -困境儿童基本情况台账

      -沈阳市就业创业基础信息台账

      -流动人口台帐

      -社区(村)计划生育两项制度工作台账

      -村(社区)药具管理工作手册

      -科普宣传站台账

      -食品安全协管员相关检查记录台账

      -农村社会经济统计历史资料台账(村级部分)

      -妇女之家台账

      -社区家长学校(母亲课堂)台账

      -残疾人社区康复和家庭康复台账

      -共青团有关信息统计(汇总)表

      面向居(村)民委员会

      开展检查评比达标清单

      -文明创建评比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评比

      -国家级和省级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工作

      -沈阳市充分就业示范社区评比

      -创建节水型社区

      -辽宁省公共文化示范村(社区)、基层综合

      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试点

      -“五有四好”标准科普宣传站建设

      -家庭建档示范社区(村)、明星户、示范户评比

      -基层妇联先进组织和先进个人评选

      -“最美家庭”评选表彰

      居(村)民委员会盖章证明清单

      -非公职人员应邀赴台相关证明材料

      -适龄儿童及其法定监护人在该社区实际居住证明

      -对举办者利用民用建筑在辖区内居民区开办小规模幼儿园的意见

      -符合迁移农村政策的居民到农村落户时,确认迁入人长期居住在当地,并同意迁入人落户的证明

      -城乡特殊群体人员认定相关证明

      -优抚对象身份认定过程中相关证明

      -适用社区矫正前的调查评估意见

      -退休职工在该社区居住证明

      -异地领取养老金人员生存证明

      -本辖区内就业创业情况相关证明

      -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完毕证明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相关证明

      -居民在家中正常死亡时由所在社区(村)出具的证明材料

      -婚育情况证明

      -异地户籍儿童预防接种时在本辖区内居住的证明

      -市场主体未取得房屋产权的住所证明

      -困难职工申请救助、法律援助时有关情况的证明

      -残疾人申请康复救助相关证明

      -残疾人教育救助相关证明

      -申请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的相关证明

      -参军入伍或报考军校人员政历清白证明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由居(村)民委员会设定或担任监护人时的相关证明

     

    关键词:
    最近更新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