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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沈阳市调整工伤保险待遇 一级伤残津贴上调为2481元

    时间:2019-09-21 19:22:28  来源:  作者:

    沈阳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将上调沈阳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2019年10月底前将调整后的工伤保险待遇发放到位。

    伤残津贴部分,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的调整标准分别为:一级伤残每月增加118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111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105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99元。调整后的最低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人员2481元/月,二级伤残人员2337元/月,三级伤残人员2205元/月,四级伤残人员2073元/月。2018年12月31日前,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的五、六级工伤人员 ,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增长水平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的调整标准分别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92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77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64元。调整后的最低生活护理费标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194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161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1340元/月。

    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也会相应的进行上调,配偶每月增加54元,其他亲属每月增加51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再增加20元。调整后的最低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配偶1136元/月,其他供养亲属1080元/月。

    调整后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资金,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按规定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调整时间从2019年1月1日起。调整范围包括2018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根据相关要求,各区(县)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要切实采取措施加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确保在2019年10月底前将调整后的工伤保险待遇发放到位,并将调整落实情况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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