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自己不是真正的房主,但是却在他人的指使下冒充房东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帮助公司骗取被害人购房款22万元。日前,涉嫌合同诈骗的程某被依法判刑。
2014年7月初,赵某在某网站上看到包头市青山区某小区一房屋后,与内蒙古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八十二分店店长段某某(已判刑)联系预购买此房。段某某联系赵某看了同一小区相同户型的房屋后,赵某表示愿意购买此房屋。
2014年7月14日,段某某明知该房屋已被出售仍联系赵某,在该公司八十二分店内,由程某冒充房主的外甥与赵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该公司承诺在买方交付首付款、提交资料齐全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理全部手续。赵某当场交付定金1万元,于2014年7月16日交付首付款21万元。直至案发,内蒙古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并未给赵某办理相关手续。
直至法院受理该案后,程某于2018年12月2日自愿向赵某退赔人民币8000元,并取得赵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作为内蒙古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员工,明知自己并非真正的房主,在他人的指使下仍冒充房主的亲戚配合内蒙古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害人签订合同,帮助内蒙古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骗取被害人购房款22万元,数额较大,程某系内蒙古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进行合同诈骗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犯合同诈骗罪罪名成立。据此,青山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程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