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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统一调整为1500元/月人 平均增加240元 增幅达19%

    时间:2017-06-15 20:33:47  来源:  作者:

      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新闻发布会现场

      青海新闻网讯 (本网记者 朵海平 摄影报道) 6月9日,记者从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新闻发布会了解到,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社会保障部令2003年第21号)要求,经省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17年5月1日起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全省统一调整为1500元/月人,平均增加240元,增幅达19%。

      我省1995年首次建立最低工资制度,同时确定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此后,随着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情况,我省分别于1999年、2004年、2006年、2008年、2010年、2011年、2012年和2014年先后8次提高了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水平不断提高。今年是第9次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在原有的基础上统一平均增加240元,增幅为19%。

      月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西宁市、海东市1250元/月人,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1260元/月人,海西州、果洛州、玉树州1270元/月人,全省统一调整为1500元/月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西宁市、海东市12.7元/时人,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12.8元/时人,海西州、果洛州、玉树州12.9元/时人,全省统一调整为15.2元/时人。

      此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

      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这次调整将全省原三个类区标准归并为一个标准,主要有两方面考虑:一是全国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均为省会城市高于各市(州)。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水平虽然是市(州)高于省会城市,但由于各地的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滞后,职工工资水平并非显著高于省会城市。最低工资标准是一个反向性指标,市州标准高于省会,将加重不发达地区的用工成本,不利于促进各地招商引资、就业创业。二是原有的三个类区标准,级差仅为10元,实际执行中难以体现差异性的指导意义,归并执行全省统一标准,不仅更加切合各地发展现状,而且也便于省内跨地区间的监督和管理。

      该负责人表示,这次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有利于稳定就业岗位,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有利于保护低收入者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各类用人单位要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最低工资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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