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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宁中级法院采取措施打击虚假诉讼、“套路贷”、职业放贷违法犯罪

    时间:2019-07-24 20:44:47  来源:  作者:

    青海新闻网·青海新闻客户端讯 (记者 包拓业 报道) 记者从西宁市中级法院了解到,近年来,西宁市两级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呈现高发势头,且当前该类案件中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收取高额利息和其他费用等违法犯罪行为多发,审理难度和审理风险增大。

    为进一步加强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甄别,防范虚假诉讼、“套路贷”、职业放贷人员利用诉讼程序将非法利益合法化。近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对该类案件分析研究基础上,印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建立关联案件查询制度,强化证据审查,依法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三个方面对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提出要求。

    建立关联案件查询制度。《通知》要求,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首先要进行关联案件查询,注意发现和甄别虚假诉讼、“套路贷”、职业放贷等违法犯罪行为。同一出借人及其实际控制的关联关系人作为原告一年内在各级法院起诉民间借贷案件3件以上的,列为疑似违法犯罪民间借贷案件进行重点审查,对有违法犯罪等合理怀疑的案件,委托诉讼代理人对案件事实无法说明的,应当传唤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有关案件事实接受询问。适当加大调查取证力度,查明事实真相。

    依法分配举证责任。加大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对于民间借贷案件中,尤其是出借人主张大额现金交付的,将借贷事实是否发生作为出借人需要举证证明的重要内容。只有在出借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的发生具有高度可能性、足以使法官对现金交付的存在形成内心确信的标准时,才能视为完成证明责任,不简单以借款数额大小为标准来划分举证责任轻重。

    严格查明案件事实。正确理解和严格适用民法总则、合同法、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依法认定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对于出借人放贷行为属于“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情形、涉嫌“套路贷”犯罪、高利转贷犯罪或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经济犯罪的案件以及涉嫌与民间借贷相关的黑恶势力犯罪及其他暴力性犯罪,属于虚假诉讼,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形成的借贷关系等情形都作出明确规定,对于交易平台、交易对象、交易模式等以“创新”为名行高利贷之实的,要求及时采取发送司法建议函等有效方式,坚决予以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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