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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整治“大棚房”

    时间:2019-02-19 17:38:11  来源: 包头新闻网  作者:

    2月13日,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自治区决策部署要求,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迅速行动,实地督导“大棚房”问题整改落实情况,集中开展“大棚房”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

    高度重视,全面部署。自“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工作部署以来,我市集全市之力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市委、市政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成立了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领导小组,并建立工作推进机制,由主要领导亲自现场督导,全面落实清理整治工作,按时间节点及时研究解决清理整治中的问题。

    压实责任,全面排查。首先,明确了市、县、乡、村四级责任,明确了农牧、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和相关部门联动的责任。其次,明确了“三个必查”,即温室、大棚设施必查,温室大棚相关配套设施必查,温室大棚设施内建设情况、生产情况必查;“四个必整改” 即改变用途必整改,改变用地性质必整改,违规超标必整改,违法建设必整改,按照“逢区必核、逢园必查、逢棚必进”。做到不漏一村、不漏一户、不漏一棚。同时,明确了方法步骤,即查棚内、查棚外、查手续、查补贴、做登记、做汇总、做整改,并全面登记,由村、乡镇、旗县区主要领导签字,层层上报排查结果。

    认真梳理,全面建账。对排查出的“大棚房”问题按照国家、自治区要求进行问题分类,建立了问题台账,明确了存在违法违规问题项目名称、运营主体、占地面积、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时间、土地流转起止时间、享受补贴情况、违法违规性质及占用耕地等情况。

    强力推进,全面整改。各旗县区按照国家、自治区“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要求,对排查发现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或改变耕地用途的“大棚房”问题,逐户制定清理整治方案,限期完成整改。截至目前,绝大多数一、二类“大棚房”问题已进行整改,三类问题中严重超标看护房的已拆除108个。

    在接下来的“大棚房”整改工作中,我市将进一步加大整改力度,加快整改速度。对定性准确的“大棚房”问题要依法依规立即彻底整治整改,对一、二类问题和第三类问题中看护房改变性质用途的,尽快进行整治。对第三类问题中未改变性质用途的超标看护房和附属设施超标问题,待国家和自治区出台政策立即开展整治。整治整改工作要保证在2月底前完成,3月份集中进行回头看,查漏补缺,完善整治。

    农牧、国土部门将进一步联合开展工作,充分发挥牵头抓总和监督检查的作用,加大对“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的督查检查力度,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推动排查和整治整改工作落地落实落细,提高效率,保证效果,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专项清理整治任务。

    按照自治区制定的清理整治标准,我市还将对已完成清理整治的“大棚房”问题进行考核验收,通过验收的进行销号处理。与此同时,加强设施农业精细化管理,对温室大棚建档立卡,强化耕地用途管制措施,建立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举报制度,完善耕地保护和促进设施农业发展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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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清理整治“大棚房”问题政策解读

    主要任务:

    “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的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批示要求,全面深入排查和从严整治“大棚房”问题,从体制机制上堵塞漏洞,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乱象,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底线。

    概念:

    “大棚房”问题,是指一些工商企业、个人及组织,借建农业设施或农业园区之名,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甚至永久基本农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其本质是改变耕地性质和用途、改变农业生产功能。

    问题分类:

    按照全国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和行动方案的要求,专项行动集中清理整治三类问题。

    第一类——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以设施农业为名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或按设施农用地审核或备案后,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进行非农业经营的。主要包括:“私家庄园”、别墅、度假酒店、经营性住宅以及餐饮、住宿、娱乐、会议等设施。

    第二类——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主要包括:住宅、餐饮、娱乐、会议、交易市场、仓储等非农设施。

    第三类——农业大棚看护房建设严重超标准,以及违法违规改变性质和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和建设餐饮设施等。主要包括:以农业大棚名义进行非农业经营性开发的,农业大棚看护房超过两层(含两层)的,农业大棚看护房占地面积超过整改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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