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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子在他人欠条上写下这几个字,没想到要承担连带责任……

    时间:2019-02-23 18:03:46  来源: 包头新闻网  作者:

    出于朋友义气,在欠条上签字见证,不曾想还款期满,朋友却下落不明,自己反成了被告,并承担了连带责任。近日,昆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方当事人因无法证明其见证本意而承担了连带责任。

    杨某与王某是同村居民又是高中同窗,一直相处得很好。2010年杨某开了一个汽修厂。2011年7月,杨某向设备公司购买16万元设备,付款时因钱款不足,由杨某向该设备公司出具欠条8万元的书面借据,王某为其担保,杨某在借款人处签字,王某在保证人处签字。

    还款期满后,杨某下落不明,该设备公司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承担连带责任。王某辩称欠条上的文字被他人篡改,自己签名时欠据上没有保证人三个字,是原告后填的,当时是基于朋友义气,碍于面子才在欠条上作为见证人签字确认的。

    法庭审理过程中,在借款合同、民间借贷关系中,凡是以担保人、保证人、见证人身份签名的,都必须在其姓名前注明身份或明确约定,否则将承担约定不明的法律责任。法院认为,被告王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知道作为担保人、保证人、见证人签字与借款人签字在法律上应承担不同法律责任。王某在亲笔书写的借条上签名时,应看清自己为保证人还是见证人,如作为见证人,其在签名时完全可以注明。而在本案中,王某在保证人处签名,表明了其连带保证责任。王某以自认为是见证人提出抗辩,但未向法庭提供证明自己是见证人的任何证据。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证明的,其主张难以获得支持。综上,法庭根据查明的事实判决王某承担了连带责任。

    法官建议,在日常生活中,应提高风险意识,千万不要轻易在他人的借条、欠条等借贷凭据上签字,以免承担不必要的民事责任。虽然作为见证人签字,一般无需承担还款责任,但必须注意,在签字时应标明“见证人”身份,在写下“见证人”字样后,再紧挨着“见证人”签下自己的名字,否则事后可能被他人在签名前添加“借款人”、“保证人”等字样,当签字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身份时,就要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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