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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为这理由 女儿起诉母亲索要"代管"的20万被驳回

    时间:2018-06-13 17:02:08  来源: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  作者:

    女儿起诉母亲索要“代管”的20万元

    母亲则说这是“带孙费”

    因为没有代管合同

    法院驳回女儿的诉求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记者王斯通讯员韦林汕

    核心提示

    女儿出生后,家住柳州的阿青因为常年在外地做生意,便将宝宝交给她的母亲杨某照顾,并定期提供生活费。母女俩之间,因此经常转账汇款。谁知这频繁的经济往来最后竟让母女反目。阿青两次将母亲告上法院,要求母亲归还20万元“保管款”。但杨某坚称,这些钱是她辛苦带孙的“带孙费”,以及女儿给她的抚养费。该案经柳州市两级法院审理,法院最终驳回了阿青的诉讼请求。

    为20万元母女反目

    女儿状告母亲让返还

    没生女儿之前,阿青和母亲杨某的感情非常好,阿青常年在外做生意。女儿出生后,阿青便将宝宝交给母亲照顾。阿青收入不错,经常汇款给母亲,杨某也不时给阿青汇款、转账,用于投资。

    不过,近年来,这对母女却因为财产问题闹得不可开交。阿青坚定认为,母亲霸占了她20万元“保管款”,这笔钱母亲应该返还。为此,阿青将母亲告上柳州市柳北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杨某返还其保管的20万元。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阿青向法院提交了汇款单、存款单、银行流水、取款凭证等。杨某则说,阿青并未让她保管20万元,只是陆续给她一些投资款、抚养费等,这其中也包含“带孙费”。两人曾经有过约定,阿青应付给她带孙女的人工费10万元,以及孙女和她自己的生活开支等。

    无法证明有保管行为

    女儿一审败诉

    法院认为,阿青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阿青以交付款项给母亲保管为由,要求母亲返还保管的款项。也就是说,双方的法律关系为保管合同关系,阿青应对双方存在保管合同关系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但阿青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她向母亲交付了一定金额的款项。付款行为可基于保管、赠与、分红、赡养、抚养、劳务、买卖等法律关系。阿青不能提供书面保管合同,她陈述的付款原因也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保管的口头约定。仅凭付款行为,不足以认定双方成立保管合同关系。

    根据该案证据,可确认阿青付给杨某的款项中,性质未明确的有51.58万元;杨某付给阿青的款项中,性质未明确的则有69万元。此外,双方曾约定阿青应给付杨某“带孙费”10万元、阿青女儿与杨某生活期间的生活开支等,并未从阿青给杨某的款项中予以明确区分。

    阿青的主张,没有有效证据证实,阿青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判定驳回阿青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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