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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子钓鱼时鱼竿碰上高压线被电死 法院这样判决

    时间:2018-12-15 17:39:46  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  作者:

    鱼竿碰上高压线 钓鱼男子被电死

    法院:高压线经营者和产权人分别担责30%,共赔偿15万余元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 记者王斯通讯员孙晓梅

    21岁的范某与人相约去钓鱼,因鱼竿不慎甩上高压线,他被电击身亡。谁该为他的意外身亡买单?经南宁市两级法院审理,最终认定高压线经营者和产权人分别担责30%,分别赔偿范某家属7.7万多元。12月10日,该判决已生效。

    1事件年轻男子钓鱼被电身亡

    21岁的范某平时喜欢钓鱼,2017年5月11日下午1时许,他与同村人相约,到南宁某县的清水河钓鱼。钓鱼点上空有一条高压线,范某在拉起鱼竿时,鱼竿不慎触碰到高压线,他被电击身亡。

    经调查,该段高压线的产权人是某经联社。早在2017年1月和3月,某镇供电所两次向某经联社就发生事故的线路送达了《安全隐患通知书》和《客户用电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

    两份《通知书》告知,涉案高压线路存在设备残旧老化,线路弧垂对地距离不足、配电变压器房不符合电力安全规程要求等重大安全隐患。要求某经联社在30天内,对该线路按照国家有关电力设计的规程整改,并更换残旧老化设备等。但是,截至范某发生触电事故当日,某经联社仍未对该线路进行整改。

    范某死亡后,2017年8月,范某的父母遂将某县供电局、某经联社一起告上法院,索赔各项损失26万余元。

    2判决高压线经营者和产权人各担责三成

    一审法院认为,某县供电局是该高压电输电线路的经营者,应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无过错责任。某经联社是该高压线路的产权人,未及时整改有重大隐患的高压线路,且没有在周围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还认为,范某作为成年人,应该能认知和预见到在高压线下垂钓的危险性,但他依旧垂钓并触电死亡,其自身具有重大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认定范某死亡造成的损失为25.8万多元。法院酌定由范某自行承担40%的责任,由某县供电局承担30%的责任,某经联社承担30%的责任。法院一审判决:某县供电局、某经联社分别赔偿范某父母各项损失7.7万多元。

    某县供电局向南宁市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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