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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欠费最长105个月 合山10名业主遭起诉

    时间:2017-04-12 00:18:20  来源:来宾网-来宾晚刊  作者:

    因长期拖欠物业费,合山市八二路某小区的10名业主被物业公司告上法院。4月10日,记者从合山市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审结了这一系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业主按照合同约定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及公共照明费。同时,法院驳回了原告要求这些业主支付欠费违约金的要求。

    长期拖欠物业费

    10名业主挨起诉

    据了解,在2008年1月至2016年9月期间,合山市某小区先后有10名业主以各种理由拒绝缴纳物业费和小区公共照明费。据广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显示,这10名业主中,欠费时间最短的27个月,最长的有105个月,欠费金额1077.3元至8431.5元不等。

    以欠费时间最长的卢先生为例,该物业公司表示,2006年8月2日,物业公司与卢先生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协议签订后,物业公司认真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自2008年1月1日起,物业工作人员多次向卢先生催收物业服务费未果。无奈之下,物业公司将业主卢先生起诉到法院。其余9名业主欠费的情形也都大体相似。

    除要求被告业主足额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公共照明费外,原告物业公司还希望法院判决业主支付因欠费而产生的违约金,金额在323.2元至2529.5元不等。

    为何长期不缴费

    业主各自有说法

    今年3月,合山市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对这一系列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开庭时,有5名业主作为被告出庭应诉,另外5名业主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了解,该小区物业费为每平方米0.35元,收费标准并不算高。那么,这些业主为何拒交物业费呢?

    欠费时间长达105个月的卢先生是这样解释的。他说,首先物业公司诉请其支付2008年7月至2014年9月19日的物业服务费已超过诉讼时效,其不应支付该部分费用。同时,物业公司与自己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为3年,但3年到期后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双方不成立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此外,他还提出,自己购买的商用住房因二楼公共走道积水渗漏导致门面无法出租,物业公司不予解决,自己参照临近门面1600元/月的租金,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9200元/年。

    拖欠物业费93个月的刘先生则辩称,自己入住该小区后,发现自家门口变形、关门声音刺耳,影响邻居生活,遂向物业反应,但物业公司没有予以解决。2009年雨季,他家中被雨水淋湿,遂向物业反映情况,当时对方称找人修复,但一直没有得到修复。他还表示,2012年自己及两户邻居家先后遭遇入室盗窃,造成财产损失,这表明物业没有尽到安保义务;部分业主将公共用地用于私用,物业也没有予以制止。综合这些原因,他希望法院能够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同样,被告黄先生也表示,原告未尽到合同约定的义务,小区内安全管理不到位,在车辆密集停放处未安装有效的视频监控摄像头,导致自己及几位业主的车辆被盗后查不到任何有效监控信息。由此可见,尽管业主对拒交物业费的解释各有不同,但归根结底都是不满意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

    物业服务要收费

    违约金诉请被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物业公司与被告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均有约束力,双方应按合同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原告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作为业主享受了该服务,应依约向原告缴纳物业费用。不过,法院对原告诉请计收物业服务费的房屋面积与被告实际建筑面积有出入的地方进行了修正。

    针对被告卢先生关于物业服务费已超过诉讼时效的说法,法院认为,在被告欠交上列物业费期间,原告分别于2015年12月16日、2016年8月8日通过张贴告示、温馨提示等方式向被告进行催收,被告未提出任何异议,故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应依约向原告缴纳物业费用。

    此外,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期间,该小区存在车辆被损坏、车辆停放混乱、公共设施管理维护不到位等情形,原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瑕疵,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部分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合上述情况,4月5日,法院依法对这一系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处上述10名业主依约向物业公司支付相应的物业服务费和公共照明费,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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